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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某私营企业与某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合同的错误。劳动合同甲方:××××企业乙方:××女23岁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十八、除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保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甲方:××企业(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案例讨论]----------对一起解除劳动合同案的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0000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0000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0000元经济损失,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30000元。《保密合同》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和禁止披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使用、泄露行为、保密方式、保密期限、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规定,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并且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1.为与本公司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机构工作或在这种公司拥有利益;2.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规定:3.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乙方,公司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或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乙方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24个月内,只要严格遵守本合同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关于违约责任约定:无论故意或疏忽大意,负有竞业禁止的乙方如违反本合同,应当一次性支付数额200000元的违约金。2003年11月12日,被告李某离开原告公司到被告炊具公司工作,于2003年11月13日发电报催告李某回公司上班,但李某未再回原告处上班。2003年12月21日,原告将与李某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寄给炊具公司。2003年12月22日,原告申请公证处将信函内容进行了保全。2003年12月26日原告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发信给炊具公司告知不得录用李某。2003年12月28日,炊具公司复函给原告,称收到两份合同,但公司没有名叫李某的员工等。2004年1月5日,原告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2004年1月6日,仲裁员到炊具公司向李某送达仲裁文书时,李某仍在炊具公司上班。2004年2月2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1.李某支付给电器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30000元,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0元;2.炊具公司支付给电器公司因李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170000元,因李某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损失90000元,合计260000元;3.上列款项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某与炊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李某继续履行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自2003年12月至2005年11月,不得在与电器公司相同的行业内从事工作。原告认为被告李某、被告炊具公司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温岭仲裁委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补偿费相比较是错误的。故向法院起诉,一、要求被告李某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二、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三、要求被告炊具公司对被告李某的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四、要求被告李某、炊具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规定;本案仲裁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炊具公司辨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炊具公司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不能以被告李某的违约为由,要求被告炊具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告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故被告李某是依法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对该项请求的经济损失情况和损失的计算方式未作阐述和相应举证,而仅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向被告李某要求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是原告违约在先,不能要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被告李某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与其应得收入相比,差距太大,作为竞业限制,原告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原告没有支付,无权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3.《保密合同》中的条款不合理、不合法,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允许用人单位设定竞业限制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且约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不明确,因此,该竞业限制约定不合理,是无效的。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电器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保密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李某擅自离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3.炊具公司在李某未解除劳动合同时招用李某从事与原告同业的业务,应对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聘用合同》赔偿数额问题,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设定过高,酌情予以变更,确定为100000元。5.《保密合同》约定的200000元违约金,该数额的确定并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即采纳该数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继续履行《保密合同》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的诉请,理由不够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电器公司违反《聘用合同》的经济损失100000元,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200000元,合计300000元。被告炊具公司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有两点:李某是否构成违约?违约成立后违约金如何处理?请你谈谈看法,并说明理由。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概念一、集体合同的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集体谈判是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b)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c)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之间的关系。”一个雇主--------------一个工会组织一些一些一个一些雇主组织在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称为集体协议,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所在企业通过协商谈判,就集体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特点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三、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当事人不同(二)内容不同主要不同点(三)效力不同(四)订立原则不同(五)期限不同(六)适用上不同(七)目的不同双方当事人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也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职工个人。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复杂,,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涉及到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则以个人为标准,其内容以较单一,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合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待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订立原则不同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为平等、合作、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诚信、合法原则。期限不同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适用上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调整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则是建立劳动关系。四、集体合同的产生与发展(一)集体合同的起源1.集体合
本文标题:第九章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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