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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密法要点省国家保密局•原保密法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生效,实施了21年。•1995年12月中央决定修订保密法,经历15年时间终于完成修订工作。•2010年4月29日,修订后的保密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主席令全文公布,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解读新保密法要点•修订保密法的四个着力点:•1、通过完善定密制度,解决目前国家秘密数量太多、保密资源浪费严重、信息公开与保密发生矛盾等问题;•2、通过增加、修改完善保密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类保密行为,填补部分领域或行为保密管理的法律空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规范、精确有效的管理;•3、通过加强、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监督管理的能力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水平;•4、通过完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强化保密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问题,提高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水平。解读新保密法要点•修订结果:•原保密法共5章35条,新保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条文数比原来增加了50%。•在保留原保密法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的基础上,新保密法的内容丰富了许多。国内外舆论普遍认为:•通过改进定密制度,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加强了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增加了对涉密行业、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工程、涉密采购、信息公开等多项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了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了保密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突出了保密工作责任制。•新保密法从整体上强化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重视信息安全,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意志和决心。解读新保密法要点•下面着重解读新保密法的六个要点:•1、定密制度;•2、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3、涉密行业管理制度;•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6、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的数量•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定密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定密随意性和不规范问题对保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现象:漏定密、滥定密、一定终身等。•影响包括:一是使部分国家秘密事项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浪费保密资源,增加知悉人员的保密义务,三是降低人们的保密意识,四是阻碍政府信息公开,侵害公民的知情权等。•究其原因,与原保密法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有关:•定密主体不受限制,定密权未专职行使,没有定期审查解密制度,未设定定密法律责任等。•针对这些情况,新保密法对定密制度作了如下改革: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的数量•1、限制行使定密权的主体范围•新保密法将直接根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作为一种权限,即定密权。•明确规定只有法定或者经过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行使定密权。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包括设区市以上的机关。•新保密法没有直接授予县级国家机关定密权,地市级机关没有绝密级的定密权。•对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对其授权,也可主动申请获得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定密权。•对既无法定定密权又未经授权的机关、单位,还规定了对偶然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补救措施。•在有关授权规定出台实施前,可暂按原办法定密。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的数量•2、明确规定了不同密级国家秘密的最长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保密法实施条例还将对延长保密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3、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权将专职行使,明确了个人定密责任。今后定密责任人还应当经过定密专门培训方可上岗。•4、明确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法定程序: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5、健全解密制度,建立对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查制度,国家秘密可以自行解密,也可以审查解密。规定了审查解密的法定条件。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的数量•6、保留了“派生定密”制度和“不明确事项”定密制度。任何机关、单位都有派生定密权,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不明确事项定密的申请;•7、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定密监督纠错机制。•新保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纠正有关机关、单位的不当定密。•保密法实施条例还将规定:定密的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应当及时自行纠正;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可以通知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其他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对不予处理的,可作为定密争议,提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8、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定密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改革定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的数量•上述措施将有利于减少定密主体,规范定密,准确定密,依法定密,防止定密随意性,从源头上控制国家秘密数量,降低保密成本,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动态、精确、高效的管理;•同时体现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的保密工作方针要求,有利于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总则要求,让更多的政府信息得以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的存储、传输方式电子化、网络化,存储介质的多样化、轻便化,使得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泄密渠道明显增多,形式更加隐蔽,隐患日趋严重。近年来与违规使用计算机有关的泄密案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对此,相关的法律规范却相对滞后,原保密法除了有一款授权性的规定外,没有专门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制度。因此,这次修订保密法将规范计算机及其系统的使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目标。•新保密法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存储设备保密管理方面作了如下明确规范: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措施•1、对涉密计算机网络实行分级保护,按涉密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强度的保密技术和管理措施;•2、强化信息系统技术防护,要求保密技术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并与做到与系统同规划、同建设、同运行;•3、建立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技术测评和行政审批制度;•4、明确列举13种与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以及各类存储介质有关的禁止行为。这十三种禁止行为是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牢记并遵守的具体保密行为规范。•5、针对网络泄密的特点,明确规定了公共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在泄密查处中的配合义务。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措施•13种禁止行为:•新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了13种禁止行为•其中1-5项是针对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和各类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存储卡等)的保密行为规范;6-10项是针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行为规范;11-13是针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行为规范。•(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措施•(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管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措施•(6)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7)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8)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9)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10)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11)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12)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13)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三、将社会上的涉密行业纳入保密行政管理范围•随时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秘密的存在、分布空间也从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向非国家机关、非国有单位扩散,社会上的一些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也不可避免、不同程度地参与、介入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如涉密系统集成,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工程建设,涉密企业上市前的审计等。•对此,原保密法没有相应的调整规范。•新保密法针对这一现象,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定了对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实行事前保密审查和委托单位进行全程保密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保密管理制度。三、将社会上的涉密行业纳入保密行政管理范围•保密法实施条例将规定实行保密审查制度的涉密行业的范围、基本条件、保密条件。•对经常从事涉密业务的行业,国家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在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的行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保密资质审查;委托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对未实行保密资质的行业,委托单位应按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对拟委托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管理措施。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保密管理的对象可分为对信息、对载体、对工具、对场所以及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管理。•原保密法也规定了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仅包括“任用”和“出境”二项内容。•新保密法在原保密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管理对象范围,同时丰富了管理内容,使得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建立“涉密人员”概念,扩大管理对象范围,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管理范围,而不仅限于“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2、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不同,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3、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审查合格,在岗期间还应接受定期复审,一般和重要的五年一次,核心的三年一次。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4、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保密法实施条例将规定涉密人员的四项基本条件和六项否定性条件:•涉密人员的四项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诚信可靠,品行端正;•(4)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涉密人员的六项否定性条件;•(1)有犯罪记录;•(2)曾被开除公职;•(3)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4)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5)配偶为境外人员的;•(6)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5、涉密人员的7项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内容:•(1)如实报告义务,包括如实填报审查表,重大事项报告(报告内容六项:A、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B、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C、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其非亲属人员资助的;D、与境外人员结婚的;E、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藉的;F、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2)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技能;•(3)签订保密承诺书;•(4)遵守保密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的保密检查;•(5)接受出境限制,主要是应经有关部门、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四、完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6)离岗时应交回所有秘密载体,离岗后应继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并接受脱密期管理和限制。•(7)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的期限:•核心的脱密期三至五年;重要的二至三年;一般的一至二年,具体由所在单位确定。•脱密期受限制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
本文标题:解读新保密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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