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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12-26批准1995-08-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及其装卸作业,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亦可参照使用。本规程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2引用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15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146.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113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J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3基本要求3.1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3.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色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3.3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由主持设计和生产的有关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3.4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或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3.5从事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从事危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3.6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3.7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8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9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批准。3.10在运输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运输部门的批准,不得占用运输设备,并采取防护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4铁路运输4.1铁路运输设施4.1.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4.1.2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路上排弃废水或倒垃圾。4.1.3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4.1.4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4.1.5岔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这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4.1.6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采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4.1.7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表2厂内铁路线路最大纵向坡度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的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4.1.8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4.1.9位于调车作业区、装卸区和作业人员通行地段的排水槽,以及库房内的地沟应加盖板。上述设施清沟和设备检修完毕后,盖板应盖好,并定期检查。4.1.10牵出线、货场边缘的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的一侧,共道床顶面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外。4.1.11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a.两尖轨互相脱离;b.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c.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e.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f.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填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i.尖轨或基本轨损坏;j.护轮机螺栓折损。4.1.12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4.1.13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a.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撤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b.车钩、轮对;c.扶手、车梯和脚蹬等;d.蒸汽机车的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溶塞、水表及调整阀等;e.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主铺控制电路及安全保护装置。f.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4.1.14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a.转向架、轮对;b.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板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c.扶手、脚蹬等。4.1.15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分别不得小于8×104Pa、18×104Pa、18×105Pa,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4.1.16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站场线路上不小于1lx;b.道岔区不小于5lx;c.装卸场所不小于5lx;d.料场、渣场不小于0.5lx。4.2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4.2.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物种建筑接近限界。4.2.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4.2.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区间,距地面不小于2.5m;b.在站内,距地面不小于3m;c.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d.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e.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4.2.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时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a.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b.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线路不得小于9.5m。4.2.5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以及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中心距铁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及时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4.3信号、安全标志4.3.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参照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4.3.2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如下:a.进站、通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b.出站、进路、预告、驼峰及翻车机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容许、引导信号和各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因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4.3.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4.4道口安全4.4.1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设置、道口的分级、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应符合GB6389的规定。4.4.2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a.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b.少量交通的道路与繁忙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c.繁忙交通的道路与少量运输的铁路线路交叉;d.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e.经常运送物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对人流量和高峰小时人流量较大的道口,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4.4.3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遵守下列规定: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的规定,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物和堆积等不得影响行车了望视线。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我侧0.5~2m。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道口,其交叉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4.4.4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4.4.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如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4.5列车运输和调车作业的要求4.5.1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业,必须集中领导,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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