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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1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或“申请人”或“公司”)的委托,就万方源受让深圳市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为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巨田投资”或“巨田证券”)持有的中辽国际6630万股股权(占中辽国际总股本的42.86%)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万方源及巨田投资提供的涉及股权转让及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向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和资料若为副本或复印件,公司保证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该等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2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5、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审慎地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收购概述(一)本次收购双方主体资格1、股权转让方本次收购的股权转让方为深圳市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巨田投资前身为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5年9月27日。因巨田证券违法违规经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巨田证券进行行政清理,并于2006年10月12日下发了《关于委托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决定》(证监函【2006】427号)。巨田证券从2006年10月13日下午3点收市后正式进入行政清理期。2007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撤销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务许可的决定》(证监机构字【2007】98号),撤销了巨田证券的证券业务经营资格,同时该决定规定,在行政清理期间,限制巨田证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向巨田证券行政清理组下发了《关于同意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清理工作收口方案的函》(证监函字【2007】265号),批准了“巨田证券法人存续,原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存续后的实业公司负责处理”的收口方案。巨田证券根据该文件于2007年10月18日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名称、经营范围及注册号的变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次股权出让方巨田证券出具了《变更通知书》,核准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巨田投资作为巨田证券的合法存续主体,具有处置巨田证券原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权利,也具有履行原巨田证券签署各项协议的义务。因此,巨田证券原所持中辽国际的股份当属于巨田投资可以自行处置的资产范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3围,巨田投资继续履行与万方源签署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巨田投资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至2050年11月14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934588),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证券大厦21层;注册资本: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一楠;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方巨田投资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具有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2、股权受让方本次收购股权受让方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源成立于2000年11月16日,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176208),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A座27层3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晖;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公司股东为5个自然人:张晖、郝长春、李伏春、王树民、张德明,股权比例分别为32.44%、21.24%、35.32%、7.84%、3.16%,并经北京中达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31日出具京中达验字[2000]第F041号开业验资报告书验证。根据2003年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与新增股东杨克宁、万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5月30日更名为“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皆简称“万方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2,50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晖、杨克宁、万方控股,股权比例分别为32.44%、3.16%、64.4%。根据2004年4月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均为现金增资,其中由原股东万方控股增资1,500万元,新增股东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4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金增资1,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张晖、杨克宁、万方控股、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16.22%、1.58%、62.2%、20%。根据2004年7月2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天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晖、杨克宁、万方控股、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16.22%、1.58%、62.2%、20%。根据2008年3月31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均为现金增资,其中由原股东万方控股增资10,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股东为张晖、杨克宁、万方控股、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5.4%、0.5%、87.4%、6.7%。根据2008年4月25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0万元增至25,000万元,均为现金增资。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元,股东为张晖、杨克宁、万方控股、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3.24%、0.32%、92.44%、4.00%。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收购股权受让方万方源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依法有效存续,目前正在从事的业务活动均与其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具有本次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二)本次收购协议的合法性巨田投资与万方源于2006年3月9日签订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810万元的价格将巨田投资所持有的中辽国际股份6630万股(占中辽国际总股本比例42.86%)全部转让给万方源,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款为现金810万元人民币,折合每股0.1222元。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性质为一般社会法人股,在中辽国际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变更为限售流通股。万方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405万元整支付给巨田投资,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05万元。2008年7月11日,巨田投资万方源签订了《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5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上述协议约定在《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后3日内,万方源向巨田投资支付中辽国际6630万股法人股的股权转让款810万元,在巨田投资收到万方源预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将其持有的中辽国际6630万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6%)质押给万方源,以确保在中国证监会批准万方源提出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后能顺利实施股权转让。2008年7月11日,万方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并随后办理了原股权质押解除及重新质押给万方源的相关手续。本所律师经审查上述协议后认为,上述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合法有效。(三)本次收购的生效万方源和巨田证券签订的《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在下列各条件均完成和满足之日,即行生效:5.1本协议由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经各方加盖公章;5.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收购并豁免乙方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该约定和《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生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巨田投资和万方源都具有本次收购的相应的主体资格,巨田投资所转让之股权为其合法持有之股权,其具有处分权,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一)申请人——万方源1、万方源主体资格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即本次收购的股权受让方——万方源。2、对万方源的核查情况(1)经本所律师到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核查,该局于2008年3万方源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6月20日向本所出具了《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朝证字114号),证明万方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缴纳税款人民币13125910.52元。(2)经本所律师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盈科支行进行核查,该行于2008年3月3日向本所出具了《资信证明》,证明万方源自2000年12月29日在该行开立基本银行账户以来,能够如约履行贷款合同,资信状况良好。(3)经本所律师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核查,该局于2008年3月28日出具了《证明》,确认万方源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处。(二)申请人控股股东——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万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于2006年5月30日更名为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晖,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东域大厦A座3202室,工商注册号1100001197866。股东分别是:张晖出资7,000万元,持有53.85%;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46.15%。经营范围:对影视、音乐、房地产、建筑项目、高新技术、信息产业、商业、工业、餐饮娱乐、通讯、电子、生物医药工程的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销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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