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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兖矿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1.彬煤总公司的法律地位2.下沟煤矿的法律地位问题3.合作的主体问题4.合作的法律程序问题5.合作需解决的障碍问题彬县县委2003年元月6日下发“彬字[2003]3号文件”关于印发《彬县与山东兖矿集团经济开发与合作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与兖矿集团合作,县委县政府为此组织了有县级各部门主管领导参与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从咨询顾问的立场看问题,与兖矿集团合作有许多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不能仅靠政府的指令来实施合作,政府可以也有责任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牵线搭桥,帮助企业或帮助投资者协调解决合作当中的问题,但决不能代替企业来行使本当是企业的权利,政府可以对企业施加影响,但决不能搞包办代替。纵观彬煤与兖矿的合作,有以下的法律问题需各方面考虑:1.彬煤总公司的法律地位彬煤总公司自1998年改制以后,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而是一个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1998年改制的文件规定,尽管国有资产还没有彻底退出,但只是一个支付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最高权利归股东大会,政府已无权干预企业行为。目前彬县县委和政府的文件中,丝毫没有这个概念,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这在21世纪的中国社会当中也是罕见的。2.下沟煤矿的法律地位问题下沟煤矿是彬煤总公司的下属矿井,虽然作为一个核算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资料,下沟煤矿的投资来源于两个方面,1.百子沟煤矿的积累;2.银行贷款。1998年公司第一次改制时,下沟煤矿作为在建工程已进入改制后的公司资产,因此,不存在下沟资产的归属和评估问题。3.合作的主体问题任何具体项目的合作,政府都只能是裁判,至多是搭台,唱戏的主角是企业。因此,兖矿集团要在彬县投资建设,彬县政府有责任为投资创造条件,但若涉及与企业合作,应征询企业的意见,企业之间合作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有自主权,尤其是彬煤总公司这样已经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目前彬县政府不通过企业、不征求企业意见、完全代替企业来进行对外合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4.合作的法律程序问题根据兖矿集团在彬县的投资意向,主要的投资项目为建设煤化工工厂,建设煤坩石电厂,控股下沟煤矿。在上述项目中,前两项尚未立项,未作可行性研究方案,这不符合建设投资的程序,只有控股下沟是实在可行的方案,其实这也正是兖矿集团的真实目的所在,很可能,前两项投资只是幌子,因为如要投资煤化工,完全不必在陕西,不必在彬县,完全可以在兖州。彬县的煤是以热值高、含硫低为特点,是以燃烧为主的环保煤。因此,公司需注意保护自己,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许诺,而要看实际的行动,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注意合作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投资项目都要经过立项、考察、编制商业计划(国内称之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立项的依据)的必要程序,合作项目,则需经过合作意向的确定、合作条件的大体设定、发生费用的承担原则、确定资产确认(评估)的原则,合作条件的细则谈判,合作文件的制定。彬煤目前所面临的合作形式是非正常的,程序上是违规的,合作方没有到场,由政府来包办一切,对企业有搞突然袭击的嫌疑。5.合作需解决的障碍问题兖矿集团要收购下沟煤矿,有以下障碍需要克服,否则收购活动无法延续,这些障碍包括:1)百子沟四矿、五矿已面临资源枯竭的状况,四矿、五矿的近2000工人需要补偿和安置,否则将会产生不稳定因素;2)彬煤总公司已为下沟煤矿的第二次技改作了很大的努力,争取12000万贴息贷款的工作已有眉目,这将给公司带来6000万的实际利益,如要放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价值;3)彬煤总公司已与北京煤科院、省煤炭运销(集团)总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如若放弃合作,影响企业形象,甚至引起诉讼;4)关于公司资产的价值认定,即资产评估的原则,通常在合作当中是争议最大的,下沟煤矿的建设历时10年,其中公司(前身为百子沟煤矿)用历年积累投入达6000万元之巨,该项投入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帐面上反映不出,因此,对下沟资产的价值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帐目。由于目前还不知兖矿集团的合作方案,无法对此作出评判,但由于兖矿集团于前年已作过试探,已有过净资产收购的打算,估计其收购控股方案会有损公司的利益,公司应确定合作的原则,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本文标题:与兖煤集团合作的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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