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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高玉生北京市德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gaoyusheng@yahoo.com引例1:海信案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中国商标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1999年1月5日,海信集团的“HiSense”、“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1999年1月11日,博世-西门子(博西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进行了欧盟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注册号717960),致使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2002年年底开始,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正式进行磋商。2004年2月19日,博西公司正式确认,要求海信支付商标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引例2:汉高案阿联酋史丹利公司委托佛山泓信贸易公司生产机动车用卤钨灯14.6万只,产品使用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注册的HENKEL商标。2004年12月20日,该批产品在广州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海关以侵犯德国汉高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权为由没收产品并处以2万元罚款。泓信公司将广州海关告上法庭,广东高院认定原告败诉。引例3:美国337调查案1、2007年4月6日,英国泰来公司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江苏牛塘化工厂等26家生产和代理三氯蔗糖的企业启动337调查,称上述公司侵犯了该公司5件专利。此前,国际市场一直被泰来公司垄断。2008年9月22日ITC裁定江苏牛塘化工厂没有侵犯泰来公司的专利。裁决公告当天,泰来公司股票下跌12%。2、2007年12月,美国Tessera公司向美国ITC提请337调查,称多家科技公司侵犯其小规格BGA半导体封装产品相关专利,并要求禁止这些侵权产品进口及销售。2008年1月,ITC对包括中国台湾宏碁公司和深圳记忆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发起“337调查”。2008年9月,ITC裁定记忆公司没有侵权。3、自2002年以来,中国已取代日本、韩国,成为337调查的最主要被调查国(地区)。近年来的337案件中,中国企业的应诉率已达到80%以上,胜诉率在25%左右,还有约一半的案件实现了和解。显然,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反应慢、高弃权时代已经过去。提纲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述二、商标的国际注册三、专利的国际申请四、著作权的国际延伸五、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六、平行进口(权利穷竭)七、对外加工中(OEM)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八、企业预防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机制九、政府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WTO贸易政策审查和争端解决机制十、欧洲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概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一、历史-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联盟国际局-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联盟国际局-1893年两局合并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1967年《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WIPO)-1974年WIPO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2009年,成员国184个,占世界主权国家的90%-1980年6月3日,中国加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二、目标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程序,为知识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交换知识产权信息,为发展中及其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帮助,为私人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提供便利,配置信息技术作为工具来存储、获得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介三、三个重要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专利国际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商标国际申请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调解与仲裁中心四、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见图(fromWIPO网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概况-1883年3月6日签订,历史最悠久、影响力最大的工业产权公约,修订过8次,最新版本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现有173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方遵守其主要实体内容。-工业产权范围的广泛规定,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二、主要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与商标的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概况-1886年签订、经7次修订、现为1971年巴黎文本。-2008年10月15日,共164个成员方-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二、主要原则和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一、概况-1994年4月15日签订,是WTO基础性文件之一,与货物贸易总协议(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并列-2008年7月23日,有153个成员方-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二、主要原则和内容1.要求WTO成员方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公约)的主要内容2、最低保护标准原则3.国民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5.保护对象全面:对著作权和邻接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等做了内容详细的规定6、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纳入WTO争端解决程序7.规定了权利保护的程序和救济措施8.保护标准高二、商标的国际注册1、知识产权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有效-要在不同国家获得注册商标权,必须在这些国家申请注册2、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分别向各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各国的国内程序)-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程序)(马德里程序)商标的国际注册3、国际注册程序介绍A.中国注册商标(或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国家商标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局(指定要获得注册的国家)-公告和颁发国际注册证(6个月)-发送申请到指定国-指定国商标局应在12或18个月内完成审查,-注册成功或-全部或部分驳回-复审商标的国际注册B、自国际注册日开始获得保护C、国际注册起5年内,如果注册商标在来源国被撤销,则在所有指定国均失效(centralattack)D、国际注册程序基于国际条约(巴黎公约+TRIPs协议)-公约仅对缔约方有效-不是缔约方的国家只能通过该国国内程序申请-和中国没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国家,中国国民不能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4、国际注册程序和各国国内注册程序的选择A、根据需要注册的国家的数量和国际程序能覆盖的国家数目来确定:少则分别国内注册,多则国际注册B、在某些国家,国内注册程序很长或程序繁琐,国际注册可以加快进程或简化程序商标的国际注册5、国际优先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A、含义在一国的注册商标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公约其他缔约国内就同一商标申请注册,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日视为在后国家的申请日B、效果给与商标注册人6个月的期限选择和进行国际申请,不必因为其他人在该期限内就同一商标提出申请而失去国际注册的机会C、操作程序: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后,6个月内分别在不同国家提交注册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6.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设计A、不要违反有些国家的公共秩序如:宗教禁忌、发音或字型的不当含义、国家或国际组织名称或标识但:各国不能因为对于商标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限制而拒绝合法商标的注册B、发音和含义适合各种语言Carrefour”和“Cocacola”分别为“家乐福”和“可口可乐Goldlion-金狮or金利来白象-Whiteelephant贵而无用飞鸽-DoveorPigeonPeacock(孔雀)”,Bat“蝙蝠”,Panda在穆斯林国家受冷落C、英语和中文或图形商标的组合商标的国际注册7、国际注册的产品或服务描述-《商标注册用产品和服务分类表》-有的国家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名称要求很具体(如美国和中国)有的国家接受很宽泛的名称(如法国),=根据自身产品和服务范围,指定的国家和需要取得注册商标的时间等来确定产品和服务描述三、专利的国际申请1、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分别向各国专利局申请(各国申请程序)-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申请程序)(PCT申请程序)2.将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先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经过保密审查-在中国境内完成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审查机构:中国专利局-审查期限:最长10个月专利的国际申请3、国际优先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指在一国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在公约其他缔约国内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在第一个国家的申请日视为在后国家的申请日。4、各国申请程序的弊端-多种形式要求-多种语言-多次的检索-多次的公开-申请的多次审查-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PCT申请程序PCT专利申请程序PCT流程递交本地申请递交国际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公布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阶段0121618222830PCT专利申请程序5、说明:-PCT体系不涉及专利权的实质审查和授予,只是国际申请程序;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各个制定国的专利局进行。-申请人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称之为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即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该国国内申请的效力。PCT专利申请程序6、专利国际申请的策略-马上需要保护的国家-中长期需要保护的国家-加工、销售地-非PCT缔约方四、著作权的国际延伸1、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议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自动产生,不需要申请、注册或登记。著作权登记(含软件登记)仅起到作品证据的作用。2、公约适用范围的两个标准:国际标准和作品标准。-缔约方的单位或个人(含外资企业)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创作的作品均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在其它缔约方自动获得保护;非缔约方国民,只要在缔约方之一具有惯常居所就被视为国民。-非缔约方的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缔约方之一境内发表或同时在缔约方之一,该作品即在所有成员方均受保护。3、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作品的取得和保护方面,任一缔约方应给予其它缔约方国民以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缔约方给予任一缔约方的优惠待遇应自动且无条件的适用与所有其它缔约方国民著作权的国际延伸4、著作权国际转让和许可任何出版、翻译、注释、改编均需经过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签定合同。5、邻接权-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的权利《罗马公约》及TRIPs协议6、作品归属的约定-企业在中国或外国所雇佣的人员所创作的作品的归属,应做出明确约定。五、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1、技术合同类型2、主体核实3、客体技术的审查4、技术成果归属5、技术秘密的传递程序6、保密义务7、技术转让费8、适用法律9、争端解决10、许可/转让合同的备案与登记11、无效条款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1、技术合同类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主体核实专利权(中国、外国)技术秘密(所有人和被许可人)3、客体技术审查2002年1月1日《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出口-不得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自由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国际技术转移与合作中的法律问题4、技术成果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实际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另一方合同范围内的使用权和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专利的申请:中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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