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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19stt-ynzk2019年9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二.规范性引用文件•GB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15173声校准器•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三.术语和定义•⒈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和社会生活设施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括经营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所噪声、服务设施噪声和邻里噪声。•⒉经营场所噪声由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以其它经营性活动和设备所产生的噪声。•⒊公共活动场所噪声由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操场等公共场所的人为活动和与其相关器材所产生的噪声。•⒋服务设施噪声社区内建筑和家庭适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通风设备、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设备等室内外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⒌邻里噪声由居民室内视听设备、家用电器、娱乐活动、装修活动和其它人为活动传播到邻里室内的噪声。•⒍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⒎边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四.环境噪声排放限值•⒈边界噪声排放限值•⑴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⑵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⑶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⑴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⑵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五.测量方法•⒈测量仪器•⑴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⑵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⑶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⑷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⒉测量条件•⑴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⑵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⒊测点位置•⑴测点布设•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⑵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⑶测点位置其他规定•①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②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③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④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⒋测量时段•⑴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⑵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⑶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⒌背景噪声测量•⑴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⑵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⒍测量记录•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边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⒎测量结果修正•⑴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⑵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测量结果评价•⒈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⒉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标准实施监督谢谢!docin/sanshengshiyuandoc88/sanshenglu更多精品资源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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