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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全部条款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六、【】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的社会团体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可按其业务的划分、统一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提交所设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江苏省苏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二);(三);()………………。【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行业性社会团体不得设置个人会员】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最高不超过1/3】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未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3名以上监事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二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党的建设第三十五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第四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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