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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第三条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第四条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第五条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进行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第六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第九条平等协商的内容(一)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人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企业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第十二条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合同。第十四条双方协商代表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相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第十五条协商会议由企业和工会双方代表轮流主持。有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的代表参加,并给予指导。第十六条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在案15日内作出回应。双方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一般每半年就有关问题协商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约定时间协商。第十七条平等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应当订立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终止协商。终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具体终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第十八条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第十九条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付酬标准等。要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既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也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工资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四)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等;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和改造,职工文体活动的经费及来源,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等;(五)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待遇等;(六)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标准,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劳动者健康检查,劳保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七)女职工特殊保护;(八)劳动纪律包括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执行,对职工的奖惩办法,特别是对辞退、开除、除名职工的处理程序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进行保护的办法等;(九)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拔缴;(十二)集体合同的期限(十三)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五)违约责任;(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一般为:(一)成立由企业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二)工会收集职工和征求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起草集体合同的草案;(三)双方就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会前预审,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字;(五)公司一方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劳动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公司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六)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爆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集体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每年变化,致使集的经营目标和生活保障目标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在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企业出现兼并、重组、解散、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四)出现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和理由;(二)双方就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三)协议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未获批准,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四)协议书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报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司工会向上级工会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解除或终止。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第五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依据山西省《关于健全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的意见》,企业应该建立履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向上级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签订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是否符合程序;(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条款、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四)签订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五)双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六)其他劳动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公开。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应当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第六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党委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当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报公司劳动部门和公司工会审查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厂工会委员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驶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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