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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张小凤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杜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探析200720世纪后半期随着传统医药在全世界的复兴,曾一度被认为是迷信或未开化残留物的传统医药突然成为世界各国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引起国际社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烈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1998年起开始讨论相关问题,并于2000年设立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进行专门探讨。在国外,传统医药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并未得到太多专门的重视,在是否应将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讨论中,传统医药的个性被埋没,对其具体保护方式的研究更是缺乏系统性分析。在国内,一方面对传统医药的研究起步较晚,通常都将其作为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而附带考查,单独研究传统医药的文献很少;另一方面,对传统医药的关注通常只狭义涉及到中药,而忽视了内容丰富、对生命健康起到同样保健作用的民族医药,二者都属于传统医药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入手,将传统医药的保护方式分为防御性保护和积极性保护并分别进行研究,力求通过各种保护方式的比较以及对立法模式转变的分析,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文共四个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传统医药的概况,包括其定义、特征、范围、分类以及传统医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对传统医药的保护方式作了简单概述。传统医药目前存在几种定义,但普遍使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在对“传统知识”、“土著知识”、“土著医药”以及“土著居民”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后,文章明确了传统医药与几者之间的关系,并为后文使用“传统部族”一词做出了合理解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存在很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其群体性、传统性和传承性的特征上,而传统医药的范围和分类则进一步划清了与现代医药的界限。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传统医药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贫穷和偏远地区的人们来说,传统医学方法往往是他们唯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但与此同时,对传统医药的盗用也日益猖獗,现存的西方知识产权体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盗用提供了支持和维护,因此对传统医药的保护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但是知识产权并非保护传统医药的唯一途径,本文仅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对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划分方法,通过对传统医药防御性保护和积极性保护的分别研究来探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完善。第二部分介绍了传统医药的防御性保护方式。传统医药的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他人不合理地获取知识产权,而非直接授予知识产权。它并没有对传统知识中所包含的知识财产设定一种积极的可主张的权利,而是以“防”为目的。防御性保护理论实际上是基于以下假设提出的:专利审查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传统知识都有所了解,对域外的传统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在实践中很难对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是否是基于传统知识发展而来的做出判断,因此一些传统知识被错误地授予了专利。如果能够建立有关传统知识的数据库,就会在专利审查员和传统知识间搭建一个桥梁;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公开其是否使用以及使用了哪些传统知识,或者要求专利申请人取得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同意,那么专利审查部门就能够对申请的技术与传统知识间的关系做出正确判断。文章列举了数据库制度、知情同意机制以及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三种防御性保护方式,并分别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评析了传统医药的积极性保护方式。积极性保护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是以获得并主张对受保护主题的权利为目的。其表现为直接授予传统医药所有人以特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积极行使其权利并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文章认为在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中,积极性保护体现为对传统医药给予专利保护、商标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特殊专门立法来保护传统医药,如泰国的传统泰药智力法案和菲律宾的传统及替代医药法。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善的论述。通过对立法目的更新的分析,以及立法模式选择的探讨,文章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传统医药的保护应该在知识产权这个大框架之下,形成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特殊机制为辅,积极性保护与防御性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以传统医药的不同分类为标准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对于符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传统医药保密信息和创新成果可以利用积极性保护方式,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直接保护,当然也包括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进,即利用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等制度对部分传统医药进行保护。而对于传统社区的医药知识和国家的医药知识,由于具有一定范围的公开性,故需要构建特殊的知识产权机制,即开放性数据库和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来进行防御性保护。2.期刊论文田晓玲.TIANXiao-ling论中国传统知识的保护——以传统医药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9(11)传统知识包括传统医药知识.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其历史悠久、疗效肯定,是我国传统知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讨论了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提出应根据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同类别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建立公开的传统医药知识数据库,防止不当授予专利,但要把握好度的问题,适可而止;修改专利法,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对部分传承不利并处在保密状态的传统医药知识由政府组织收集整理并建立保密的数据库;利用地理标志等方式加大对我国传统医药的保护力度.3.学位论文臧小丽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06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热烈探讨的话题之一。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其丰富的传统资源,必须对传统知识的性质、表现形式和保护政策进行认真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传统知识保护道路。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了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力图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提供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论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基本概念的界定,这是论文研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阐释了传统知识的内涵,并将它与一些近似的概念作分析比较,概括出传统知识的特征,提出了传统知识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意义。第二章从案例出发,回答了为什么要保护传统知识这一现实性问题。传统知识在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传统知识能够维护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能够使他们的精神权利得到尊重,并且可以防止日益严重的“生物剽窃”行为,以此促进传统知识的保存。第三章分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式及其局限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可对传统知识实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局部的、不充分的,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则与传统知识之间存在许多冲突,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全面的保护。第四章进一步探究现行知识产权不能为传统知识提供充分保护的根源,它并不在于传统知识本身,而在于由发达国家提供的知识产权规则与传统知识保护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以“公有领域,,理论为借口拒绝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但是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都可以找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第五章简要回顾了一些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制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分为防御性保护措施和积极性保护措施两大类,包括披露来源制度、数据库制度、特别保护制度等,这些国家的立法尝试为我国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意见。第六章首先分析了我国传统知识的现状,我国丰富传统资源主要涵盖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这三个方面,但是在全球化、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它们都面临着种种生存危机,亟待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然后分别论述我国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的现行法律保护制度及不足之处;最后分析了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立法特点,并提出它的几个不足之处。第七章探讨了我国进行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一些重大问题,认为制定我国传统知识法律制度应当将国家公权保障与知识产权私权保护并重,并且应当实行分别立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上,应当从积极制定本国国内法着手,实行国内立法先于国际立法、综合立法与单独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除此以外,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重要问题作独立思考。第八章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并完善我国传统知识的法律体系的设想。对我国如何建立传统知识的法律体系设置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从综合立法与单独立法这两个层次,具体提出如何制定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如何制定并完善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制度。4.期刊论文董研林.宋彬.王明旭传统知识与传统医药及中医药的内涵界定-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5(8)在中医药知识保护的讨论过程中,很多研究人员常常会将中医药、传统医药和传统知识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别的予以使用,给一些读者在概念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文章旨在通过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明确区分这三个概念的应用范畴.5.学位论文刘方星从国际的视角论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2009传统医药知识在医学实践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即使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优势依然存在,并且不可替代。正因为如此,传统医药知识正在被西方一些组织利用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通过长期创造和实践对传统医药知识的形成和积累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目前有关传统医药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法律空白。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对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总结当前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社会为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所作的努力,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和经验,明确国际立法的趋势和特点,并为我国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出建议。第一章分析定义,明确了传统医药知识、传统知识和中医药知识之间的关系。传统知识其中包含了传统医药,是传统医药的上位概念:传统医药中又包含了中医药,它又是中医药的上位概念。因此,多数情况下,我们可以将适用于传统知识的诸多保护方式或是法律条款应用于我们的传统医药保护之中,同时对传统医约特定的保护体系也要在整个的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系内得以体现。第二章讨论了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决定采用何种模式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保护现代知识产权创新而由西方创立的制度,而传统知识具有自己的特性,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之处。现有的知识产权本身的制度设计还不能充分保护传统知识,其对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存在现实障碍。但作为一种智慧财产权利制度,已经是一个成熟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对于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的保护仍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在针对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分析了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在国际背景介绍中,讨论了国际社会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问题的认识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该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冲突,明确了国际社会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现状和特点。在国内背景介绍中,则分析了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特点和保护现状。尤其是阐明了我国目前在该问题上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分析了我国在《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和《传统医药法》立法上的最新进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析了国际社会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从人权角度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了讨论,介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为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所作的努力,尤其是比较分析了津巴布韦、印度、老挝、泰国等几个典型传统资源拥有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制度特点,总结了这些国家的不同立法模式。表明各国政府在保护本国或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中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通过单独立法或综合立法,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国内进行有关传统知识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第七章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特
本文标题: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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