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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章重点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1、行政机关的特征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第五章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第六章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第七章行政相对人(略)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八章行政行为的概述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1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2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2)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的区别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实在法与法理的不同(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没有区分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4、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1公定力的涵义-对世的-假定的合法有效-例外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2公定力和无效的法理基础苏格拉底(281对220,14年以后“平反”)和安提戈涅故事的寓意(2)确定力1形式确定力2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1涵义:履行义务;不得对抗(抵触或违反)2对象:直接对象、非直接对象、行政主体本身(4)执行力1前提:没有履行或没有适时履行2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我执行;司法执行5、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无效?为什么需要这一观念?辨析:“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2)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不受拘束2请求无期限3判定无期限④恢复原状-制裁或义务-相对人的损失(视相对人的过错)-相对人的受益(视相对人的过错)实在法制度尚未体现6、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撤销辨析:“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对可撤销的理解)(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何时发生撤销的效力(受拘束、请求有期限、判定有期限)2撤销效力的追溯-恢复原状(类似于无效)3撤销效力追溯的例外,授益行政行为-例外的例外,公共利益的需要7、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1依据发生变更2情势变迁3行政目标、任务完成(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1何时发生废止效力2信赖利益保护:补偿(8、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条件。9、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法律后果。)第九章行政立法什么是行政立法?(实质意义、形式意义;最广义、狭义)为什么需要?行政立法的难题?控制行政立法的难度。1、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区别(2)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2、行政立法的体系-与整个立法体系的关系3、行政立法的程序4、行政立法的生效、失效5、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2)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3)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条件(4)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审查程序第十章行政处理的概述行政处理概念为什么存在?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第十一章行政许可第十二章行政征收2004年修宪对“行政征收”传统概念的冲击第二十条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2)第十三章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类型(1)学术四类;实在法(2)劳动教养问题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注意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如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期限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等。第十四章行政强制概念比较混乱行政强制可以理解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分为: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至于行政调查,并不是独立意义上的行政强制的分类。1、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的异同。(1)相同之处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都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不顾个人或组织的意愿,根据不同情形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不同之处1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即时强制的前提条件是紧急情况,尽管各个单行法律对紧急情况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如交通管制、强制约束。2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即时强制的主体只是行政主体。3主要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即时强制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状态,有时也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如强制治疗。④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比较严格。相比较而言,即时强制的程序因为紧急情况之需而宽松。2、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1)代执行1对象;2实施前提;3主体(2)执行罚1对象;2数额法定;3反复适用第十五章行政裁决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司法的背景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1、行政裁决的特征与分类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的难题:依据;方式;程序;救济2、行政合同(1)行政合同的特征辨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是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3)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4)行政合同订立方式和履行原则(5)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3、行政事实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第四编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第十八章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和区别第十九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内容2、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方式第二十章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和局限性2、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3、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4、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特点(1)主体;(2)依申请;(3)行政裁判;(4)合法性、合理性;(5)特定程序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2)公开;(3)公正;(4)及时裁决;(5)便民;(6)一级;(7)书面3、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1内部;2调解;3抽象;④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3)可附带提出审查请求的抽象行为4、行政复议的管辖此外,l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派出机关管辖。l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l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5、行政复议参加人(1)申请人1一般性条件2资格转移—公民死亡-组织终止(2)被申请人1一般性规则2共同3被授权组织④委托机关⑤机关撤销的情况(3)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6、行政复议申请条件(1)申请人(2)被申请人(3)请求和事实根据(4)范围和管辖(5)期限(6)形式(7)其他条件7、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1)受理1不予受理;2告知向其他机关提出;3视为受理(为什么视为受理?计算什么时候复议期满)(2)审查1复议不停止执行关于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认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合理-法律规定(与行政诉讼的停止执行比较:被告认为;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不损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2书面审和口头审3被申请人答复④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⑤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⑥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⑦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8、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情形案例一1、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女儿。2、2000年5月,李某在离家出走一段时间以后,携一男婴回到家中,并对邻居声称该婴儿是其亲生。3、宁仁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经查认定张、李夫妇无计划生育一胎,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7月10日对张、李夫妇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是,该决定直到7月20日才送达张、李手中。4、张某不服,于2000年9月13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5、可是,直到10月10日,该行政机关仍然未给张某任何回复。张某于当日再次来到该机关,该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张某,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6、张某对此深表怀疑,回到家中查阅行政复议法后,再次来到该行政机关提出其并未超出申请期限的理由。该机关听取了理由以后,对其申请开始审理。2000年12月25日,该机关终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罚款过重,有滥用职权之嫌,但未征收超生费,因而裁决罚款额为1.5万元,征收超生费1万元。问题1、张某是否有资格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2、张某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3、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4、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是谁?5、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从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给予书面的告知。(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或未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且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期限。6、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属于哪一类决定?
本文标题: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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