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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例一、案例资料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11月为德阳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验证注册资本81万元,验资收费50元。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经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后,1993年5月8日,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业务员武x到山西省某化工厂供销部,订购氯化碱24吨,总价129,600元成交,双方签订供销合同,内容为山西某化工厂先发货,待东方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再付款。山西化工厂在按合同发后,却迟迟不见货款的到来,急忙派人到四川德阳市去追查,方知经办人在骗到货物后,已将货物转移,而具体经办人也逃之天天。在讨债无门的情况下,化工厂把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及其上属的主管单位四川德阳东方企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追究这两家公司的赔偿责任。德阳市中区法院怀疑事务所验资不实,于1994年6月17日通知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被告参加此案审理。在调阅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时发现其在报告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另外,经法庭调查发现,1993年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以联营方式,向某县乡镇供销公司商场以及成都市某文化用品商贸部拆借了490,000元及320,000元商品,作为资本投入。上述两公司分别与东方贸易公司签署了联营协议,并开具了打字纸、白布以及牙膏等物资调拨单三张,计人民币810,000元,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验资报告。事实上,这些商品根本就没有进入到东方贸易公司,所以,上述的所谓拆借,其实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巳,该公司一直是在无本经营。1994年7月市中区法院把此案作为研究案件上报四川省高院,省高院又上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4日发布法函(法函[1996]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简称56号函,56号函的内容如下:“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并在证明中明确承诺“以上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属实,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因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资金和财产,因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其承诺对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的全部债务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诉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申请追加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诉讼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判定德阳市东方企业贸易公司承担债务后,所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由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的规定,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56号函中明确了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德阳中区法院根据56号函判定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法律诉讼,采取了积极应诉的措施,1994年7月4日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抗诉理由: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法、真实,符合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1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以及国务院鼓励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第二,当时验资依据市政府经协办批文、法人代表文件、两个联营单位的出资协议和以物资作为出资的商品调拨单。第三,这起案件纯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第四,被告债务人已在法庭上承诺分期偿还债务。但最后德阳市会计师事务以败诉而告终。二、案例思考1.结合案例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对第三人负责?为什么?3.验资的意义何在?如何规范验资报告的用途?
本文标题: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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