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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行法定原则四大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人权,限制立法,保证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人权;司法运用【正文】所谓罪行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的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绝对的罪行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刑法无溯及效力。相对罪行法定原则是对绝对罪行法定原则的灵活应用和修正。排斥习惯法,意思是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成文法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从现实情况看,排斥习惯法这一个做法会使得国家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更紧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实现带来阻力。就例如有些地区如藏族、怒族等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这些重婚行为显然应当受到国家刑法的制裁,而在当地民族看来,这些行为没有侵犯到任何人利益,是正当的。如果对这些行为定罪,显然会受到习惯法的反抗,给民族地区刑事法治的发展带来阻碍。而相对罪行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绝对不定期刑,是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完全由行刑机关掌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通过确立相对不定期刑,这样子可以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从而不偏斥于罪行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本质,保障人权。禁止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类推解释的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是由法官立法,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应允许司法官员通过类推解释法律,绕开立法表决,径行充当立法者,从而集立法权与司法权于一身。法律明确禁止事项加以警示,才能使国民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而不至于手足无措、动辄得咎,进而真正能够在保护和扩大国民自由的意义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对罪行法定原则则修正为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刑法无溯及效力,指行为人只能够依据已经实施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如果用实施后的刑法来为根据处罚实施前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不教而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定罪处罚,不利于社会安宁。而对于相对罪行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如果适用新刑法的规定明显的要轻于旧刑法的话,就适用新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实施能够充分保障人权,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
本文标题:浅谈罪行法定原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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