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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全文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目录前言.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5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10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13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16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18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20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22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24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27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3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化经济赋予商业以空前宽广途径通往世界各地市场。货物得以在更多的国家、大量且种类愈繁地销售。然而随着全球贸易数额的增加与贸易复杂性的提升,因销售合同不恰当起草引致误解与高代价争端可能性也提高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用于国内与国际贸易事项的国际商会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行为更便捷。在销售合同中参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可清晰界定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自1936年国际商会创制国际贸易术语以来,这项在全球范围内普遍被接受的合同标准经常更新,以保持与国际贸易发展步调一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免税区的扩展,商业交往中电子通讯运用的增多,货物运输中安保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以及运输实践中的许多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更新并加强了“交货规则”——规则的总数从13降到11,并为每一规则提供了更为简洁和清晰的解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同时也是第一部使得所有解释对买方与卖方呈现中立的贸易解释版本。国际商会商法和实践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和所有贸易领域,该委员会宽泛的专业技能确保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与各地的商贸需要照应。国际商会向FabioBortolotti(意大利)的商法和实践委员会的成员表示谢意,向由CharlesDebattista(副组长,英国),ChristophMartinRadtke(副组长,法国),JensBredow(德国),JohnnyHerre(瑞典),DavidLwee(英国),LauriRailas(芬兰),FrankReynold(美国),MiroslavSubert(捷克)组成的起草小组致谢,并且向对11条规则的表述给予帮助的AskoRaty(芬兰)致谢。前言Incoterms2010规则阐释了一系列在货物销售商业(商事)合同实践中使用的三字母系列贸易术语。Incerotms2010规则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如何运用Incoterms®2010规则1.将Incoterms®2010规则订入到你的销售合同中如果你要使Incoterms规则2010在你的合同中适用,你应该在合同中,通过如“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含指定地点)附上Incoterms规则2010”这类文字以明确表示。2.选择适当的Incoterms规则所选的Incoterms规则须与货物、其运输方式相称,最重要的是与合同双方是否有意添加额外义务相称,例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义务于买方或卖方。每个对贸易术语的指导性解释中都包含对做出此项决定非常有帮助的信息。不论是哪一项Incoterms规则被选用,适用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说明会颇受到所用港口或地方特有的惯例影响。3.尽可能精准地说明你所在地方或港口名称仅当当事人双方选定特定的一个收货地或港口时,所选术语才能发挥作用。且地点或港口名称尽可能精准,Incoterms规则效用就能发挥到极致。以下精准详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Incoterms2010,FCA规则,法国,巴黎,38CoursAlbert1er在Incoterms规则下: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地)DAP地点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处所指地点为交货地点,同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至买方。Incoterms规则下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所指地点因交货地不同而不同。在这些Incoterms规则下,所指地点为运费付至地。为避免疑问和争议,对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通过作进一步有益阐述使之成为一个精确的地点。4..谨记Incoterms规则并没有给当事人提供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Incoterm规则确有阐述销售合同中当事人的特定义务,当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时,办理运输和保险义务的承担。然而,Incoterms并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价格或付款方式的规定,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违约的后果等。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销售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地强制适用的法律有可能优先于销售合同的内容,包括所选择的Incoterms规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1.两个新的贸易术语——DAT与DAP,取代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数量从13个减至11个,这是因为DAT(运输终点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这两个新规则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规则。但这并不影响约定的运输方式的适用。在这两个新规则下,交货在指定目的地进行:在DAT术语下,买方处置运达并卸载的货物所在地(这与以前的DEQ规定的相同);在DAP术语下,同样是指买方处置,但需做好卸货的准备(这与以前的DAF、DES和DDU规定的相同)。新的规则使Incoterms2000中的DES和DEQ变得多余。DAT术语下的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并且DAT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Q所适用的情形。同样地,DAP术语下的到达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指船舶,指定目的地可以是指港口,因此,DAP可完全适用于Incoterms2000中DES所适用的情形。与其前任规则相同,新规则也是“到货交付式”的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买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2.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的分类Incoterms2010的11个术语分为显然不同的两类: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EWX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目的地交货DAP所在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规则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一类所包含的七个Incoterms2010术语——EWX、FCA、CPT、CIP、DAT、DAP和DDP,可以适用于特定的运输方式,亦可适用于一种或同时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甚至可适用于非海事运输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以上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存在船舶作为运输工具之一的情形。在第二类术语中,交货点和把货物送达买方的地点都是港口,所以只适用于“海上或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FR和CIF都属于这一类。最后的三个术语,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这更贴切的反映了现代商业实际且避免了风险在臆想垂线上来回摇摆这一颇为陈旧的观念。3.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传统意义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通过这一副标题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际的销售合同。所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两项发展使得国际商会相信在这个方向的改革是适时的。首先,商人们普遍在纯国内销售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解释通则。其次,比起之前的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装运和交付的条款,美国人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意愿增强了。4、引言在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每条规则前面,都有一条引言。引言解释每条规则的基本内容,比如说该规则何时被用到,风险何时发生转移,还有费用如何在卖方和卖方之间分担等等。引言并不是实际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的组成,但是它们能帮助使用者更准确、更有效地针对特定的贸易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则。5.电子通信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说明了可以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A1/B1条赋予电子方式的通信和纸质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缔约双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惯例。这一规定使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使用期内新的电子程序的发展更顺畅。6.保险范围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是协会货物条款修订以来的第一版世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对那些条款的变更做了考虑。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把有关保险的信息义务规定在A3/B3条,这些条款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这些条款已经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A10/B10条中的更一般的条款中被删除了。为了明确缔约方在该事项上义务,关于保险的A3/B3条的行文也做了变化。7.安全清关和这些许可所需要的信息现如今,货物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了高度的重视,要求确认货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质原因外对人身和财产不造成威胁。因而,在买方和卖方间已经分配了相应的责任,以在取得安全清关中获得或者提供帮助,如在多样国际贸易术语2010中的A2/B2和A10/B10条款中连锁保管的信息。8、终点站处理费用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中,卖家必须为货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运输作出安排。虽然运费是由卖家支付的,但因为运费一般被卖方纳入总体销售价格中,所以实际上运费是由买方支付的。运费有时候会包含港口或集装箱终端设施内处理与移动货物的费用并且承运人和终点站运营方也可能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在这些情况下,买家会希望避免为同一服务缴费两次,一次付给卖家作为销售价格中一部分与一次单独地付给承运人或者终点站运营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在文件A6/B6的相关规则中明确分配这类费用,以求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9.连环销售在农矿产品销售中,相对于工业品的销售,货物经常在链条运转中被频繁销售多次。这种情况发生时,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卖方并不“船运”这些货物,因为这些货物已经由最开始的卖方船运了。连环运转中间环节的卖方因而履行其对买方的义务,并不是通过船运货物,而是通过“取得”已经被船运的货物。为明确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则包含了“取得已船运的货物”的义务,以将此作为通则的相关规则中船运货物义务的替代义务。国际贸易术语的/变体有时各方想要改动一项国际术语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不禁止此类改动,但是这样做会有危险。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们的合同中将需要使得该改动所需效果极其清晰。因此,比如说,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规则2010中的费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变,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们是否意图改变风险从卖方转至买方的临界点。本前言的功能地位本前言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提供运用和解释的总体信息。而并不是这些规则的组成部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正如在2000年通则中,买方与卖方的义务以镜像方式呈现:A条款下反映卖方义务;B条款下反映买方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由卖方或买方以个人名义履行,有时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适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的规定,由诸如承运人、转运代理人等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由卖方或者买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来履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语义应是不言而喻了。然而,为了帮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将对在文件中通篇被运用的特定规则展开正确、理性的说明。承运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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