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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概述企业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其职工组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2.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势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格局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向相对灵活的劳动关系转变。2)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组成的相对弱势劳动群体初步形成。3)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导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4)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5)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3.改善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1)保障企业与职工的互择权,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2)保障企业内各方面的正当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维护安全团结,确保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顺利进行。4.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1)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2)协商为主解决争议的原则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5)明确管理责任的原则5.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1)立法2)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3)培训主管人员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二)劳动管理1.劳动管理概述劳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上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职工的招聘与解聘、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职业培训、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福利等。2.职工的招聘与解聘1)企业在招聘职工时必须依法遵循下述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2)相互选择的原则(3)公开竞争就业的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6)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2)在解聘职工时应遵循的法律法规(1)合法立即解聘职工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b.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c.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和条件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e.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f.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后可解聘职工的情形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但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3)不得解聘职工的情形a.患职业病或在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职工可自行辞职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b.经用人单位同意;c.在试用期间;d.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e.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劳动合同及其管理1)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法》第16、17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协商约定条款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原则5)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6)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情形及相应的责任;《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l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l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l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l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者,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除补足低于部分外,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应当承担经济责任。(4)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单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经当事人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7)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法》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95年修订)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把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2)缩短工作时间。《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有:①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劳动;②夜班工作;③哺乳期的女职工。3)计件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以一定时间即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5)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1)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企业加班须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另有时间限制。(2)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41条规定的限制,即无需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和时间限制: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违法延长1小时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罚款100元以下。6)休息与休假(1)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一般为1~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5~16小时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休假时间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为探望两地分居的配偶和父母所享受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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