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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作者:孙正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胡文兵论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以新《公司法》出资方式的变化为视角2006在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之时,考虑到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出资形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律没有规定的股东出资形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的《公司法》顺应了这一形势,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就股东出资方式的修改仍存在一些不足,笔者特别关注的是新法并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有待作进一步探讨。论文共分七章,全文约32000字。第一章是对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制度概述。一是介绍股东出资形式,指出新公司法明确了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及用列举式规定固定了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等四种具体出资形式;二是介绍股东出资的价值评估;三是介绍股东出资的比例结构;四是介绍验资:五是介绍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第二章是针对《公司法》修改中对股东出资方式的变化进行分析。一是介绍了出资范围的变化;二是介绍出资评估的变化;三是介绍非货币财产出资限额的变化:四是就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的缺陷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是人力资本理论相关文献及研究成果综述。一是介绍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二是介绍各国对人力资本的立法情况。三是介绍我国对人力资本出资的研究现状。第四章是对现行公司法框架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一是关于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二是就人力资本对资本三原则的冲击问题进行分析。第五章是阐述人力资本出资的特性及其理论依据。一是对人力资本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进行了阐述。二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概念和基本特点进行了阐述。三是介绍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分析和经济学分析。四是人力资本出资的现实意义。第六章针对人力资本出资面临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二是对人力资本的评估问题进行分析。三是对人力资本的转投资问题及竞业禁止义务问题进行分析。四是分析人力资本出资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第七章针对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构建及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破解思路。一是从八个方面探讨人力资本出资的制度构建。二是就人力资本出资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破解思路。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一确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依据,其二对人力资本评估的具体方法进行对比介绍,其三关于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其四对人力资本退出的法律处理进行分析。2.期刊论文胥洪擎.XUHong-qing新《公司法》下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和制度构想-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5)人力资本出资在我国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因此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尤为迫切.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力资源大国,物质资源实际上是相当匮乏的,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中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成具有现实价值的人力资本并能与有限的物质资源优化组合产生新的生产力,应该成为我国《公司法》中一个重要而且迫切的课题.3.学位论文王鹏人力资本出资的法理基础与制度设计2007人力资本可否作价出资?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前,对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价出资在国内学术界曾是一个颇为争议的话题。持赞成意见的学者们认为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可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优化生产要素分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们则认为尽管有许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使用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人力资本出资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中国却并不符合资本确定和充实原则。但是不管是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是历史和现实层面去观察,人力资本出资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政府、企业乃至个人已越来越多地触及到人力资本出资问题,这就要求学术界能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并以之指导实践。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即以人力资本出资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全文在公司法的视角下对人力资本出资进行理论探讨和规范研究,为人力资本出资在中国实践的必要性寻找法律上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规范。文章还结合各国的立法例和我国各地试行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出一套以评估、公示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力图解决人力资本出资的实际操作问题。全文的框架如下:首先,本文对作为公司资本的人力资本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进行界定。文中提出作为出资的人力资本具有其特殊性,实质是一种独立的劳动权利,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性人格权利。人力资本的本质特征就是其人身依附性、异质性和产权性,这些界定是下文分析研究的基础。然后,本文从三个层面分析了人力资本出资的法理基础。第一层面从宏观角度,首先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对人力资本出资进行了分析,再以公司合同理论这一公司法的新理论为分析工具,分析了公司的本质以及公司法的价值取向,并结合新修订公司法的自治理念,指出人力资本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层面以中观角度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切入点,提出作为出资的人力资本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性要求和价值性要求,文章还结合公司资本制度对于前文提出的人力资本法律属性进行了进一步展开论述;第三层面从微观角度分析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方式的适格性。另外,在上述对人力资本出资合理性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还对人力资本出资的适法性进行了分析,对各国的立法例和我国的一些地方性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总结,试丰富说明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基础。接下来,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实践为出发点,设计了一套人力资本出资制度,涵盖了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公示制度、责任制度和退出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其中最关键的是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和公示制度。这些制度建议为人力资本出资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最后,文章具体介绍了上海的人力资本出资现状和实践意义,作为人力资本出资实践的案例分析。本文采用跨学科研究、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力求对人力资本出资的概念界定、法理基础、制度设计有清晰、明确的论述与阐释,也希望对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4.期刊论文牛俊颖对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法律思考-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1)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方式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本文在分析其必然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外立法进行了考察分析,指出肯定人力资本出资是当代立法的必然趋势,建议我国《公司法》对人力资本出资予以肯定的、明确的规定,并在构建人力资本出资制度问题上对人力资本的评估、产权、债权人保护和出资者约束四个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5.学位论文王勇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加速了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作为财富之父的人力资本已成为现代经济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和较物力资本更稀缺的资源。随着人力资本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同程度地享有了股权,但是人力资本可以出资入股,一直没有得到我国及国外许多国家法律的认可。这与现实中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增量利益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是不相符合的。因此,确立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在人力资本价值评估、债权人利益保护及股份处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实施障碍,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构建来予以解决。全文正是围绕我国是否应当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及与人力资本出资合法性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展开论述的。全文主体内容分为四章。笔者在明确界定了人力资本的法学概念及其与相关易混概念的区别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学理论与实务两个层面对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最后,在确定了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可行性的基础上,为确保人力资本出资制度的健康运行,笔者分别对人力资本出资评估、人力资本出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和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处理等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第一章,问题的缘起。本章集中阐明文章选题的意义。对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问题,《公司法》的明确否定与诸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同之间的冲突,《公司法》的明确否定与经济运行实务中人力资本出资实践的冲突,迫使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我国《公司法》是否应当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是否具有必要性?承认人力资本出资合法性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依据何在?在此基础上,笔者仍需继续追问的是:确保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健康运行的其他相关制度应该如何构建?上述疑问也成为本文集中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解决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问题。第二章,笔者在明确了人力资本的法学概念及其与相关易混概念的区别的基础上,从法学理论层面,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从现物出资适格性的五个要素出发,论证人力资本作为现物的一种,在理论上,具有出资的可行性。进而第三章,笔者在回顾国内外人力资本出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本出资在经济运行实务中的可行性进行考察。通过上述两章的分析,笔者得出结论:人力资本作为现物的一种,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均具有出资的可行性。第四章,笔者在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将会遇到的一些障碍进行了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构建,即:人力资本评估制度、人力资本出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人力资本出资的股份处理制度。全文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既关注国际人力资本立法的发展动向,又立足于我国现状,坚持经济与法律兼顾、对经济问题的分析服务于法律建设的理念,对我国人力资本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真正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从而使我国公司法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6.期刊论文肖羽飞.凌瑞金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分析——兼评我国《公司法》出资方式的立法缺陷-商场现代化2007,(18)我国人力资本出资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对此问题,理论界一直持否定态度,认为人力出资存在评估上的困难,以及无法保障交易安全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说以此为理由是片面的,因为这种状况在其他出资方式上同样是存在的,但并没有影响法律对此加以肯定.所以,我国《公司法》可以对人力资本出资加以规定.当然对于出资者的责任,可以用公示制度来平衡出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7.学位论文潘涵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探析2005人力资本出资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蕴含在人身上的知识、技能、信息等作为出资标的,获得相应股份的行为。人力资本出资一般被各国公司法所否定,我国的现行公司法规定及公司法理论也对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排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人们身上的创新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内容的人力资本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运行实务产生的股权激励制度,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传统公司法上股东一样享有公司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在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文件中也已经承认了人力资本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人力资本出资的肯定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公司法中承认人力资本出资成为法学界日益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从人力资本出资问题出发,探讨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对人力资本出资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待为我国出资制度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在公司法中,资本由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调整的规范性而呈现出一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我国公司法将能够作为出资的财产类型限定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因此,人力资本虽符合资本的增值属性,但它还不属于法学意义上资本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人力资本与经济学的资本意义相混淆。人力资本是一种高级劳动力,它是凝结在人体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信息和能力的总和。人力资本分为一般型人力资本,技能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从稀缺性来讲,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技能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体现的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像公司其它财产投资人一样受到产权保护、分享企业收益。法律上应确立人力资本财产权。在人力资本
本文标题: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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