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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导论今天的法律制度是历史上的法制的继续和发展。因此,若要更好地认识和真正把握现实的法律制度,就必须了解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只有将现实的法律制度置于历史长河的时空中,我们才能从其发展规律中探究法律制度的本质。列宁说:“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选集》第4章,第43页)。《论衡·是应篇》:獬豸(xiezhi)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导论•一、法的起源–1、法起源于天道和神意(汉书.魏书)–2、法起源于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活特定规则(老子)–3、法起源于“理”,一种宇宙的绝对精神(朱熹)–4、法起源于惩恶扬善的需要(荀子.性恶)–5、法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管子)–6、法始于兵(周易.汉书)•二、法制的起源:“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如:《商君书*君臣篇》中“立法制、度量,以禁之”。《礼记*月令》中:“修法制,善囹圄”历代关于“法制”的记载很多,但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从清末民初开始的,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一)奴隶制时期我国奴隶制社会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终止于公元前476年.在其1500余年的存续期间,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二)封建制时期我国在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战国时期步入封建社会。其中,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尤其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达到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自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秦朝,经历了延续近三千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封建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其中,秦朝法制、汉朝法制、隋唐法制是我们的重点章节。(三)近代法制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分别代表不同阶级的社会利益。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学习重点:1、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2、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3、商朝的审判制度和原则4、禹刑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国家的出现|母系氏族|原始群……氏族公社||……国家|父系氏族|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2、世袭制取代禅让制二、刑起于兵《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三、法源于礼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国家法律中的刑罚起源于战争,所谓“刑起于兵”。•2、中国法律的起源有礼法结合的特点•3、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宗法统治的特点•4、有民族融合的特征•5、中国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沦为统治者实施专制统治的工具•6、中国法律的产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7、中国法律的起源有早熟性。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一、神权政治法律观:天讨、天罚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1、“夏正刑有五,科三千条”:意思是夏朝刑罚体系由墨、劓、刖、宫、大辟五刑组成,共三千条。《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2、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3、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不洁)。4、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三、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夏朝: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大理士蒙士–2、商朝:最高司法机构司寇正、史士和蒙士BACK•(二)监狱:–1、夏的监狱:圜土: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2、商的监狱:圜土,羑里、囹圄。第三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1、神权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以天命而自诩。–2、塑造了一个新的图腾——上帝,王权神授。王罚和天讨、天罚结合在一起。–3、卜辞•二、主要法律形式–1、誓GO–2、刑书–3、命令、文告–4、诰三、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1、罪名:不孝、违反天命、不遵天命、乱政、疑众等–2、刑名(1)斩、戮(2)炮烙(3)醢:九侯(剁成肉酱)GO(4)脯:鄂侯(晾成肉干)(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6)剖心:剖比干–3、刑名从商•(二)行政法规:官刑•(三)民事法规–1、所有权制度–2、婚姻家庭制度|血缘群婚制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亚血缘群婚制–3、继承制度(1)商朝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2)商朝末期: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3)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四、司法制度•(一)司法体制GO•(二)审判制度和原则–1、实行三级审理制、最后还要报请商王批准。–2、商场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表现出审慎的态度。–3、在审判过程中,商朝很注重证据,有犯意而无证据者无罪。–4、但是,商朝的统治者迷信鬼神,直接对司法领域产生深刻影响。•(三)监狱制度•1、《汤誓》记载:“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BACK•2、“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3、醢九侯后,“鄂侯争之疆(强),辩之疾,并脯鄂侯。”•4、“吾观圣人之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BACK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学习重点:1、西周的法律思想2、西周的礼与刑的关系3、西周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4、明德慎罚、五过、九刑、嘉石之制、六礼、质剂、傅别、七出、三不去、五听、束矢、钧金、读鞫、乞鞫、刑以秋冬导言:西周的建立与发展周族原是陕西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周文王(姬昌)曾被商王封为西伯侯。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借助奴隶反抗的力量一举灭商,建立了周朝,定都于镐京(今陕西西安),因其位于后来东周国都洛邑(今河南洛阳),故史称“西周”。西周建立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制也达到空前完备的程度。第一节西周的法律思想•一、法律思想的历程:天讨、天罚神权与天讨、天罚相结合敬天保民、以德配天。•二、西周的法律思想–1、敬天保民:敬天、敬宗、保民。要求立法宽简,恤刑慎罚,对百姓轻徭薄赋。–2、明德慎罚:教化与刑罚相结合(1)亲亲父为首(2)尊尊君为首第二节西周的宗法等级制度•一、宗法制度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二组成的家族制度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所形成的社会制度。–1、大宗–2、小宗–3、外戚•二、宗法制原则:小宗服从大宗第三节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吕刑: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2、九刑:存在不同的解释。一般指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3、礼:主要是在周公制礼后,礼所具有的法的特征愈发明显了。•二、西周的礼及礼治(一)礼的起源与演变:五礼、六礼等。(二)周公制礼与西周的“礼治”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礼治:基本精神就是亲亲、尊尊周公《周礼》是周代后期根据周王朝系统曾有过的官制加工整理的王朝设官分职的书。汉代原称《周官》,又称《周官经》。西汉末刘歆始称《周礼》。全书六篇分载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天官冢宰,称为治官;地官司徒,称为教官;春官宗伯,称为礼官;夏官司马,称为政官;秋官司寇,称为刑官;冬官司空,称为事官。共有官三百七十六,每一官职皆有不少属员,合计数万人。《周礼》以官制的职掌联系各种制度,目的在于富国强兵,组织民户,广征贡赋,充实府库,为治理统一的大国提供设计蓝图。•天官冢宰,称为治官,管理朝廷大政及宫中事项,有属官六十三;•地官司徒,称为教官,管理土地方域及王畿内人民教养,有属官七十八;•春官宗伯,称为礼官,管理宗教及文化,有属官七十;•夏官司马,称为政官,管理军制、步骑、兵甲、交通及各方诸侯有关事项,有属官六十九;•秋官司寇,称为刑官,管理刑狱、司法政务,兼掌礼宾等,有属官六十六;•冬官司空,称为事官,管理工程建设兼及沟洫、土地、水利等,这一部分在汉代发现时已缺,当时取《考工记》抵充,有属官三十。•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从形式上看,西周的刑事立法是礼治的一部分,或者说,刑法是以礼的名义制定的。–2、从内容上看,礼与刑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3、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预防作用,而刑是事后的处罚。–4、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四节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一)放弑其君(二)犯王命(三)杀人(四)不孝不友(五)群饮(六)失农时(七)违反军法•二、西周的刑罚(一)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幽闭)、大辟。(二)圜土之制:徒刑或者坐牢(三)嘉石之制: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四)赎刑(五)流刑:流放(六)鞭刑:适用对象是官吏第四节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原则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罪疑从轻惟赦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八辟之法”: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三、西周的刑法原则–1、以五礼防万民–2、区别故意、过失、惯犯、偶犯,即眚、非眚、惟终、非终–3、老幼减免(80岁以上,7岁以下)–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有争议或疑义的案件,从轻或赦免)–5、宽严适中:不偏不倚–6、刑罚世轻世重:不同的世道用不同轻重的法律来治理第五节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奴隶和牛马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与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二、债和契约1、买卖契约:亦称质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2、借贷契约:亦称傅别。•三、婚姻家庭(一)婚姻关系–1、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2、婚姻的成立(1)同姓不婚(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3)程序上要经过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年龄:男子30岁、女子20岁。–3、婚姻的解除(1)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2)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二)家庭关系:三纲五常、父权家长制、男尊女卑第六节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构:周王、大司寇、小司寇(二)地方司法机构:乡士、遂士、县士•二、诉讼制度–1、狱与讼–2、剂与傅别–3、束矢与钧金–4、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5、五过:惟货、惟来、惟官、惟反、惟内–6、读鞫与乞鞫–7、刑以秋冬
本文标题:从夏到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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