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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任务一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概述•(一)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电子商务法主要分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和电子商务安全法两大部分。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法律新问题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4.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6.网上电子支付问题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8.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9.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10.网上税收问题11.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二)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1.国际性•电子商务具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通过研究有关国家的电子商务法规,我们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比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3.电子商务法的虚拟性•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对象有别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而是交叉与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实体社会之间。•网络平台成为当事人的平台•其法律关系及主体、权利与义务、标的被虚拟化或数字化。•4.电子商务法的安全性(二)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1.电子商务合同问题•2.电子商务支付问题•3.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4.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5.电子商务隐私保护问题任务二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1.概念: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2.特征:•1)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2)交易主体虚拟和广泛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3)技术化、标准化电子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4)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5)易受反击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服务商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网站与进行交易的人之间的关系•网站传输信息不真实,无效或其他情形下引起的损失,网站承担什么责任•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1.要约:•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2.承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1.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A.正确的名字。B.书面形式,在纸面上的签名永远固定地保存着。C.本人亲手书写,排除了打印名字或印章。因此,每个传统的手书签名,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签名的功能识别某人,能表明文件的来源;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即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的内容;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即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它必须以纸面为介质,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得多;它必须由个人亲笔书写,这虽然对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但是从交易数量与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传统签名存在着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一方面仿冒签名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却需要一不定期的前提条件和较专业的技术,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电子签名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安全要求A信息的保密性B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C信息的防抵赖性D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性2)电子签名的基本条件签名者事后不以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手机短息可以作为证据吗?•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3)电子签名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2.电子认证•1)电子认证的概念•电子商务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指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对外防止欺诈,即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的风险:二是对内防止否认,即防止当事人之间而产生的误解或抵赖风险。•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者及认证验证者的法律关系•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结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和形式•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商标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必须要注册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商标必须要有特色、新颖、没有欺骗性,才具备注册的资格。•商标的所有者具有法律保护的唯一使用权:•(1)将注册商标用于产品或服务。•(2)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与自己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商标权的主要特征•(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4)转让性•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3、电子专利权•(1)专利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2)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2)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的专利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等。•义务: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的义务、交纳年费的义务等。•(4)专利授权的条件•1)新颖性(novelty)•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creativeness)•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utility)•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虚拟主体•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3.电子合同问题•在线交易情形下,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储于电脑硬盘或其它电子介质中,不仅容易被涂擦、删改、复制、遗失等,而且离不开电脑或相关工具,不易为人所感知。•对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所涉及。•(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新合同法(1999年3月)•(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
本文标题:任务九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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