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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呈现一个矛盾的态度:立法条件上太松而实务操作中又过严。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有待《公司法》予以明确。减资的变通形式与有关合资公司减资,同样需要商榷。关键词:公司法减资股东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企业人果断而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被神化了,十余年来的《公司法》的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的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己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就同样的强大,这的确是中国民商法制度建立以来,整个社会所陷入的一个庞大的误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增减资本的条件及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体现法定资本制对“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但近几十年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修改了其公司资本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却还是固守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而没有体现和适应当今国际社会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这方面矛盾的集中表现是,对公司减少资本的态度——立法条件上太松而实务操作中又过严。立法条件太松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下的减资,由于它会在事实上减弱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并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故按照“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都是不能随便发生的,而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公司法》没做具体规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公司所必须达到的法定的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来看,任何情况下的减资都不能减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下,否则,公司就不具备存续的条件。相对于增资的条件来讲,我国《公司法》对减资条件的规定要宽松得多。既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减资与否以及如何减资,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凭公司的自由意志。当公司想减资时,它可以依法定程序减资,当公司不想减资(哪怕它事实上应该减资)时,就可以不减资。我国《公司法》对此几乎无任何规定。这虽然给了公司以极其自由的减资决定权以适应其实际需要,但也有可能因立法的过度宽容而导致这一权力在实践中被少数公司滥用,从而造成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受损。为此,我国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来完善现有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减资的实质性条件关于公司减资的实质性条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必须减资的法定事由。这方面法国以及西班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按法国《公司法》的规定,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少于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半以上时,该公司必须减资。西班牙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累计亏损额持续两年以上达股本总额的1/3以上时,该公司必须减资。此时,债权人无权反对公司减资。当法定减资事由出现时,公司必须依法减资。我国若能以立法的形式来规定法定减资事由的话,会有效地扭转现实中大量公司长时间大面积亏损却无动于衷的局面。特定减资方式的规定。从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减资不外乎有减少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或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每股金额等若干种方法。一般来讲,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的减资方式。但当某种特定条件出现时,公司则只能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减资。如当公司已经亏损严重时,就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减资,而只能是名义上的减资。而特定减资方式的选取(如等比例减资),同样需要《公司法》以细化的规定加以明确。此点在下文中将有详细的叙述。减资过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平等原则在减资过程中同样适用。但如果一味地将平等原则理解为“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同等比例减资的权利”并以此来裁剪公司的减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出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有学者认为,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各股东减资比例应该一致,不论股东大小,其股份比例都应按同一比例减少;减资的结果应该平等,即减资不应影响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每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应发生变化。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公司在赢利和亏损情况下股东减资的意愿有所不同: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多减出资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并且其他股东也同意;或者,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退出公司或少减出资且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仍坚持等比例减资其实是对股东处分权的妨害,也是对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公司是依据章程设立的,章程则是股东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正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尽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记载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但全体股东合意而为的行为仍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只不过因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特别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法律责任。出现法定事由该减资而不减资或采取不适当的方式减资的,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公司中实际存在的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是造成公司实质性减资的原因。在国际上,各国法律都有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以董事为核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造成公司减资、导致公司和债权人损失的情形及责任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公司法》应予明确,在因公司违法减资造成公司及债权人损失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事和经理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只有明确、具体且合理地规定公司减资的法定条件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保证公司减资行为的规范,也才能保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真正落实。实务操作过严在我国《公司法》上,****资本减少的程序规则包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上可以看出,公司减资是受到严格****的,减资协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要公告或通知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有提出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机会。最后,减资后剩余资本须符合法定****。公司资本减少的变更程序如此严格,造成操作成本过高。加之前文已述的减资时股东平等原则的僵化,减资程序这么严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了,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又由谁来保护呢?矛盾注定了现实中存在着普遍的违法情形,如国家工商局虽然要求“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当进行登记”。但企业的资产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得不到遵守,从而使得此类规定变成空文。减资的变通形式退股与抽逃股东退股禁止与抽逃出资的责任与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防范和****发生着尖锐的冲突。一旦投资于公司,除非通过股权转让,几乎没有任何股权退出的机会和机制。尤其在股东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公司经营效益低下、而部分股东又无法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导致极不公平、合理的结果。对于这种事实上应该减资的情况,《公司法》没有涉及。回购与抵押股份回购和抵押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法》是受到禁止和****的。正在发展的股份或股票期权制,是充分发挥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但其中的股份回购却与现行《公司法》完全抵触。这部分股票从何而来?如果是库藏股份的话,那么又违反了“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的话,那么它又切实地构成了公司资本的减少。对股票期权制的预留股份和资金安排构成严重法律障碍的还有资本的一次发行制度和公司的盈利分配制度。有关合资公司减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规定注册资本不得减少,虽然有助于保证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稳定发展,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公司是一个市场主体,处于风云变幻的市场之中。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调整自己,常常会出现因各种原因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否则就会出现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或公司注册资本“空壳化”的问题。显然,法律对此一味地加以禁止并非良策。参考资料:1.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徐燕.公司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1997更多相关文档·控制权回报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悖论(5864字)·从“手段人”到“目的人”的管理转变(3362字)·刍议家族企业继承机制(3335字)·加快企业经理人职业化的思考(4583字)·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外监督(4496字)·胜任力模型实务环节的把握和运用(3473字)·论民营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3439字)·企业产品组合优化原则探讨(1955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策略(4275字)·专利技术经济效益的动态评估(4287字)本站资料来于互联网,我们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有信息存在侵权行请Email我们,我们会即时删除!收藏到书签里:Email:hxdoc@126.com站长统计企业“企业家”选拔方式的经济学思考,中国工业经济,20026.江伟,国有企业经理激励悖论,改革,20027.李新春、胡骥,企业成长的控制权约束,南开管理评论,20008.周建波、孙菊生,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经济研究,2003更多相关文档·从“手段人”到“目的人”的管理转变(3362字)·刍议家族企业继承机制(3335字)·加快企业经理人职业化的思考(4583字)·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外监督(4496字)·胜任力模型实务环节的把握和运用(3473字)·论民营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3439字)·企业产品组合优化原则探讨(1955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策略(4275字)·专利技术经济效益的动态评估(4287字)·再谈虚拟经营(4186字)本站资料来于互联网,我们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有信息存在侵权行请Email我们,我们会即时删除!收藏到书签里:Email:hxdoc@126.com站长统计ter本站资料来于互联网,我们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有信息存在侵权行请Email我们,我们会即时删除!收藏到书签里:Email:hxdoc@126.com站长统计献魍哦樱啤?nbsp;二是高技术企业股权相对分散,企业成为在成熟市场上的公众公司,公司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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