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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作者:崔明霞,彭学龙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刊名:中南财经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OFZHONG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年,卷(期):2001,(4)被引用次数:15次参考文献(9条)1.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19992.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843.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19964.牛津法律辞典19895.PVBaker.PSt.LanganSnell'sPrinciplesofEquitable19826.张淳信托法原论19947.FH劳森.B.拉登财产法19988.李群星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期刊论文]-法学研究2000(03)9.马俊驹.梅夏英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1999(04)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孙云霞论信托财产权法律性质2007信托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日益丰富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对社会法制提出的必然要求。研究信托财产权性质,揭示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展信托法学,完善信托立法,推进信托繁荣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尚处于幼稚阶段,信托立法才刚刚起步,信托法理的研究有待深化。本文遵循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坚持唯物辩证法,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矛盾分析入手,用发展、运动的观点来研究分析信托财产权的性质。并且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将信托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这两种存在诸多相似特性的权利进行比较,从它们产生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发展状况、表现特征以及从外部特征而反映出来的内在本质进行比较。文章首先介绍了信托财产权的权利内容,通过分析信托财产权产生的法律背景、理论基础,研究信托制度的法律特征,进一步分析信托财产权的法律特征,透过特征发现其本质。在比较国内外法学界对信托财产权性质的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发现各个理论学说的不足之处,从而打破机械地套用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体系的认识方式,不是机械地套之以物权债权,而是对信托财产权性质提出一种新的认识角度和认识方法。最后,通过信托财产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对比,进一步揭示出信托财产权的特点,从而深化认识信托财产权,归纳总结出现代财产权利发展特点。2.学位论文陈永明论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2003论文综合考察信托制度的起源、演变、发展及其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所具有的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比较信托制度与中国原有各种财产制度的差异,以求对信托财产制度作准确的定位.在对信托财产制度有了准确、客观的认识基础上分析、探讨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及与中国传统民法中财产权理论的差异.吸收借鉴信托财产权理论中的有益因素来丰富中国的财产权理论.结合目前的经济、法律现状,为完善中国的财产权法律体系提出有益思考和建议.并利用信托财产权理论去认识和把握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性质,为国企问题的解决提供有价值的思路.3.学位论文期海明信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1999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制度的起源及发展比较.第二部分从理论上界定了信托财产的内涵与范围,论文指出,信托财产的法律内涵在于,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不能为自己的利益处分财产,相反却负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的义务.该文从大陆法学者对信托财产权认识上的分歧入手,阐述了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是信托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该部分是在紧扣信托财产权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以及信托法理论,并针对中国的信托立法详细探讨了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益人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在简要回顾了中国引入信托制度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在对当前信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行信托法制的严重缺陷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信托立法的必要性.论文指出,中国实务运用中的信托从根本上是对信托的歪曲,因此要谋求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完备的信托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该文还结合信托在中国运用可能产生的广阔发展前景,从另一角度对中国信托立法的必要性予以旁证.最后,在全文论述的基础上,对构建中国科学的信托法体系做出了设想.4.学位论文高卫星信托财产权属探析2002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衡平法的产物,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继受.它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增加利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它的前身是英国14世纪出现的用益权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在大陆法系,委托人亦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一.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颇为特殊,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特征.就信托财产的归属,英美法系认为信托财产上有双重所有权,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受益人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但这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并不为大陆法系接受,大陆法系原有的物权理论是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原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信托财产权属的理论.两大法系都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大陆法系在信托财产权的成立上与英美法系也存在不同,如信托生效的要件,意思表示的暇疵等.该文就欲分析信托财产权属的架构及其成立.5.学位论文李巧云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研究2007一.主要内容及观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唯一地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信托事务,严禁于信托管理中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忠实义务是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最根本性质的义务,信托关系为最高级的受信任关系(fiduciaryrelation),要求受托人绝对地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是当前我国社会上最主要、最典型的信托受托人,所以本文将结合信托公司,分析我国现有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界定。首先通过阐述不同学者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作出的概念界定,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界定。其次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其一是与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进行了比较,我们在研究忠实义务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同作为被信任者的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是否相同,学说上有同质说和异质说。笔者认为不应混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我国信托法应明确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为受托人的一项独立义务。因为只有明确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与责任,才能够引起人们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重视,才能够督促受托人忠实地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才能有利于我国信托业的正常发展。如果混淆了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把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看作是注意义务的具体的一方面,将会导致信托受托人滥用受托人地位,违背为信托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义务,从而侵犯到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信托关系,不利于我国信托业的正常发展。其二是与董事忠实义务进行了比较。目前国内学者好像还没有关于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董事忠实义务的比较研究,笔者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比较二者的异同,从而使人们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另外也可以借鉴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来完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制度。第二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分析。本部分从法哲学、法律、经济学以及社会道德等角度论证了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一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哲学理论基础分析-秩序。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是当今社会中重要的经济活动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需要稳定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如果信托受托人违背自己的义务,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信托活动,就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从而引起受托人与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破坏信托业和谐稳定的秩序,从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通过法律上对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以及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规定,防患于未然,从而使得信托受托人忠实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有利于信托业秩序的正常进行。其二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分析,其中法律理论基础又包括合同理论基础、信托财产与利益相分离理论以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等。关于合同理论基础,鉴于我国是合同法比较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故笔者认为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一方面要继续以合同为基础,另一方面对于合同不能解决的风险和困境,要在法律上对受托人义务作明确的规定,使受托人忠实义务法律化,从而能够更好的防范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从而避免侵犯到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极为特殊,其财产上的权利具有“所有权与受益权”二元并存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理论,使得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经营、管理信托财产,而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且不得使自己利益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即必须履行忠实义务。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使得各国均规定受托人必须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忠实义务。其三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一“经济人”理论。受托人身居双重地位:一是它可以拥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身份和地位;一是它还拥有与信托财产毫无关系,自己固有财产的身份和地位。受托人双重地位决定了,其既享有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托人所拥有与信托财产无关的权利。受托人一方面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人也即名义所有人,必须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去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但另一方面,其作为自己固有财产的所有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从而有可能使自己利益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致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损,于是为了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便有对信托受托人课以忠实义务的必要。其四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社会道德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信托起初是作为规避法律、传承财富的一种设计而产生的。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信托逐渐成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关系,发挥了保值、增值、公益等重要的功能。要实现信托的价值,必然要求信托主体实施信托行为时善意真诚、守信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危机随处可见,信托形式多种多样,法律相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滞后必然要求对信托受托人课以忠实义务,以便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第三部分是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比较研究及启示。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源起于英美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的日、韩等国继受,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的制度。本部分试图通过将英、美以及日本等国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与我国《信托法》下有关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比较异同及进行原因分析,期望获得一些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现状、存在问题、弊端以及原因。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受托人忠实义务的现状:我国《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尤其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还对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比较抽象,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其次指出我国受托人忠实义务还存在诸如具体规定过于简单粗糙、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不明确以及信托受托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等问题。然后从经济发展、历史发展以及立法水平等角度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论证了由于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作为主要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滥用权力,侵犯投资者(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的案件不断发生,影响了我国信托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等弊端。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建议。本部分在前面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一些建议。其一,完善信托受托人忠实义务的内容规定,具体包括:建议对信托受托人的竞业禁止做出规定、建议法律法律明确规定受托人不得获取间接报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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