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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法律法规主讲人:和惠浦第一节、法学相关术语和概念(一)法律的概念↗狭义——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指引作用↗评价作用↗规范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二)法的作用↘强制作用↘社会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行为。↗可为行为(模式)人的行为→应为行为(模式)↘勿为行为(模式)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他人行为。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惩罚的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组织社会化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易燃、易爆、高空、高压进行严格管理,保障生产和生活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利益。(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三)法与政策在当代政治与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至上”、“政策本身就是法”、“政策大于法律”思想根深蒂固,但也不能只重视其中一方,既不要把二者简单等同,又不要把二者完全割裂,要把二者的内容和原则达成协调。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四)法的渊源↗公法↗刑法法(在我国划分为)↘行政法↘私法(民法)↗海洋法(主要是美国,以证据为主)法(在国际上分为)↘大陆法(主要是欧洲国家,例举案例,设置陪审团)(五)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简单得说,就是把法律法规中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的适用法的实施→法的效力↘法的解释(六)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合法行为1、法律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追究责任)2、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人民法院追究责任)↘行政责任↗主刑↗刑事制裁↘附加刑↗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3、法律制裁→民事制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46条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内涵意义内容《条例》的丰富内涵1《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2《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3《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4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5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意义和谐1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2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有利于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4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内容:A总则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总则(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总则(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总则(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总则(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总则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总则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B事故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六)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三、报告时注意:(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四)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五)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C事故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注意:(一)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五、事故调查组(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三)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五)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六)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7)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C)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D)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D事故处理一、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二、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E法律责任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
本文标题:再培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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