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财税、风控及法律实务(1)
主讲:王新老师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财税、风控及法律实务讲师简介王新老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财务内训专家,中税网、《前沿讲座》携训网、中财通、华典财税、广东纳税人学会等多家培训机构特约讲师。中国会计视野、纳税服务网、多家综合财税论坛资深答疑专家及版主。和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在企业从事财税管理实务工作近18年,曾任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税理论和实务工作经验。擅长领域:企业财税规划、股权转让纳税规划等。1主讲内容“营改增”给融资租赁业带来的挑战及应对前海融资租赁财税具体问题处理及案例分析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2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3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营业税税率5%4营业税制度下的差额征税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5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始营改增试点,8月1日起扩大到北京等8省市。融资租赁是金融保险业中唯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业务,且保留了差额征税的计税方式,同时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营改增试点后,其他试点行业的税负不同程度有所减少,而融资租赁业税负却明显增加,有些企业增加了200%。另一个争议问题是即征即退3%起点的分母,有的按租息,有的按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有的是本金加上租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统一了认识,规定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达不到3%,因此实际上也就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6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财税〔2013〕37号文之后,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开展,对于融资租赁,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包括售后回租,也要以本金部分缴纳增值税。因此,营改增试点后,售后回租业务又一次面临寒冬,而罪魁祸首竟然是增值税转型时期作为权宜之计出台的13号文。根据13号文,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向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不征增值税,因此不会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出租人却要以包含本金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本金部分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因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同一笔收入承租人和租赁公司缴纳两次增值税,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接近17%。为此,各地都会采用一些变通的做法,仅就租息部分开具发票,本金部分开具收据。7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营改增对金融租赁业税负的影响2013年8月初,国税总局专门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37号文造成售后回租企业税负急剧增加,融资租赁企业面临存量租赁业务承受巨大税负成本、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开票、承租人重复抵扣税款、新政策与13号文发生冲突等问题。为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负明显增加的问题,财政部就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在业内征求意见。意见稿就售后回租业务提供二套方案:方案一废除13号文,出租人应以包括本金部分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方案二则是收取的出租有形动产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业界倾向性选择方案二。2013年12月12日正式公布的财税〔2013〕106号基本上采纳了第二套方案。8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念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财税2013106)9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分类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2)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务工作中,为了便于区分将前者称为“回租”,后者“称为”直租“,目前税法没有对委托租赁、转租赁做出明确规定,可以统一设置在“直租”框架中考虑。10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按照批准层级划分为:(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事实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其实是指一部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并不能理解为是对这部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降低门槛,其审核标准仍应是统一的。11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实务中对于“两率制”的呼吁仍频繁出现于报端或者其他媒体。对于直租,其相对于传统的销售增加了“融资性”,但不能因此打破“租赁”和“销售”之间的税率平衡,否则操作会更加复杂。对于回租,如果能干脆利落的坚持本金不计税,融资租赁公司也是可以接受的。12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1.基本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规定实质上对于回租业务采取按照利差来征税,保证了回租业务税基的口径,若将其落实,尽管仍坚持17%的相对“高大上”的税率,肯定有利于降低回租业务出租人的税负。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13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1.基本规定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一般直租业务,在差额征税中,删除了关税、进口消费税等差额项目,但又将车辆购置税纳入差额项目。发行债券的利息也被纳入差额。对于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实务中尚很难获得发票,利息结算单是否被认可还需要看各省级国税局的态度。14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2、适用主体适用主体包括:(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且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3、扣除凭证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5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销售额扣除(差额征税)3、有效凭证。(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6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7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4、执行时间106号执行时间:(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财税[2013]121号文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18融资租赁“营改增”差额征税问题的理解与执行5、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6、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本文标题: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财税、风控及法律实务(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59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