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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基本框架简介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所陈向前教授/律师13706484152chenxq52@vip.sina.com2动物防疫立法体列的变化一、一般体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动物防疫立法体列的改革变化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三、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或规范就有近百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3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具体目录•1、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修订)防疫处负责•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3、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会同卫生部制订)防疫处负责•4、动物疫情管理办法(修订)防疫处负责•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监督处负责•6、官方兽医管理办法(会同人事部制订)医政处负责•7、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监督处负责•8、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制医政处负责•9、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医政处负责•10、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处负责•11、动物防疫补偿办法综合处负责•12、动物及动物检疫收费办法(修订)综合处负责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动物检疫定义的更新。本办法的动物检疫定义:动物检疫,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动物经营、屠宰、运输、贮藏、展览、演出、比赛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贮藏的行政许可行为。本定义强调的是对禁止(不符合动物卫生质量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禁止上述行为)的解除。原动物检疫是定义:动物检疫是指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法定行政行为。强调的是法定行为即法定机构、法定检疫人员、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法定处理方式、法定证书。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动物检疫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大生产、大流通、大市场发展格局的新要求,以及跨省调动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病风险不断加大的严峻形势下,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防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也不能更好地适用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理和可追溯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较大调整,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的有关规定,需要我们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OIE的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动物检疫工作通行做法,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充分论证和调研基础上,本办法确定的动物检疫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检疫申报、备案、移动监管范围、检疫出证条件、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等法律制度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更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所必需的。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现行动物检疫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一是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存在的不足。任何健康安全的动物是养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健康的动物群体才是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受终极产品检验检疫理念的影响,现行动物检疫制度在实际的检疫工作中由于没有实施全过程的检疫监管,检疫只注重动物个体健康和终产品检验检疫,动物检疫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二是确定检疫监管区域为出入县境有待修正。现行动物检疫制度确定的检疫监管区域范围为出入县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以下误区:(1)将最小行政执法单元的管辖和出入什么区域实施检疫监管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相混淆;(2)使省际间动物移动控制为主要措施的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的关键措施,出现法律障碍;(3)检疫监管设定为出入县境,实际无法实现且成本过高;(4)与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有差距,大多数国家出入省(州)境才实施检疫监管,其依据是无疫区控制动物移动。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三是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现行动物检疫制度设定的检疫出证条件过于笼统,没有体现养殖、经营者对其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及消费安全负责。无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动物卫生要求,一经检疫出证,则意味着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应负的责任统统转嫁给检疫人员。如果不明确动物养殖、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很难从源头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1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四检疫执法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从根本上补正。动物防疫法修订前,在终极产品检验检疫模式下,养殖、生产和经营者并未从动物检疫制度中体验到促进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的优势或好处,往往会出现为了降低成本逃避检疫的现象。现行动物检疫制度中确定的出入县境监管区域太小且又过多,不可避免地为重复检疫收费留下了漏洞,加之检疫手段本身缺少科学性,致使出现个别检疫人员只收费不检疫或不检疫出证的现象。1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修订办法主要制度的设计办法借鉴了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吸收了各地先进的检疫监管措施,坚持了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区划和有效追溯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全过程监管的理念,强调养殖、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观念,从源头上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动物产品质量与消费安全负责。通过检疫制度的实施和检疫监管的执行,可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追求的提高动物卫生质量安全的目标得到有机和谐统一。1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一是拟建立完善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疫申报制度。本办法规定七种不同情形的检疫申报时限,申报检疫时,应当填报检疫申报单,载明申报人名称和动物的来源、品种、数量、用途、启运日期、运载工具、目的地等内容。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现场填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核实所在地近三个月的动物疫情和有关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办法还规定了重新申报检疫的情形,同时还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范检疫申报点管理。1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受理单(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章)No.申报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备案号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目的地:拟启运时间:本批动物(动物产品)养殖、生产符合检疫规定要求。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官方兽医在(地点)实施检疫。受理人:联系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年月日一式两联,第二联由申报人持有)1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二是拟设立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办法突出强调生产、经营者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消费安全负责,要求其建立动物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故而设定了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是来自符合要求的饲养、生产场所,并将备案作为是否出具检疫证明的一项条件。1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三是拟设立国家抽检制度。•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动物、动物产品抽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动物产品年度抽检计划,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计划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抽检工作。1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四是拟实行企业质量保证承诺。办法规定,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管理。(一)对其养殖、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动物产品的动物卫生质量及消费安全负责;(二)不得养殖、屠宰、运输、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三)不得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产品;(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1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责任•违法本办法规定,养殖、屠宰、运输、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或生产、加工、贮藏、经营、运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违法所得、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五是拟设定动物产品召回制度。本办法规定,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运输的动物或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存在卫生质量或消费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导致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应当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主动召回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动物产品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1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责任•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其召回动物产品,并对屠宰、加工等生产单位和个人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销售、经营、运输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六是拟建立企业台帐制度。本办法规定,从事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出货或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来源、流向和卫生状况等内容,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2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违反的法律•从事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进出货或销售台账,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查台帐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办法的几项重大突破1、将移动监管范围设为出入省境。动物移动监管范围的国际通行作法的依据是满足动物疫病区域区划和无疫区建设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将出入省(州)境作为实施移动监管的范围,这也符合动物疫病传播扩散的基本规律。移动控制的范围定小了,必然会加大执法成本,且极易造成队伍的无限膨;范围定大了,又要求有较高的卫生保护水平。全世界没有定为出入县境的。通过动物移动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事例确实不在少数,这就足以证明动物移动特别是跨省的移动是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漫延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使移动控制范围设定更有利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本办法将动物检疫移动控制的监管范围设定为出入省境。2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2、细化出具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设定。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所在县最近三个月内未发生规定的动物疫情;(二)强制免疫项目符合规定,或强制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符合要求;(三)动物群体和个体经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五)畜禽标识和有关养殖档案等符合农业部的规定。出售、运输的动物需要继续养殖的,应来源于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或经营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售和运输动物,应来源于经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养殖场所或经营者。并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2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框架简介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基本条件:动物屠宰后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一)宰前检查健康;(二)经检疫无规定传染病的;(三)经检疫无规定寄生虫病的;(四)符合供人食用标准的;(五)需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合格的。其他动物产品的,符合下列条件
本文标题: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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