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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法的解释卫生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前者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它们都是有权解释。后者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节概述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它包括以下特征:(一)执法主体是特定的(二)是一种职务行为(三)执法对象是特定的(四)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五)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六)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卫生行政执法第一节概述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它包括以下特征:(一)执法主体是特定的(二)是一种职务行为(三)执法对象是特定的(四)执法行为的依据是法定的(五)执法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六)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廌去法法廌去二、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资格要件职权要件内容要件程序要件法廌去法法廌去法廌去法法廌去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一、概念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一种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都不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分类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前者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后者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主要有以下单位和机构:(一)卫生行政机关(二)药品监督管理机(三)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四)出入境检验检(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六)联合执法主体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赋权行为、行政限权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救济行为。重点介绍以下几种: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为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特点如下:1、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2、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3、其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4、是依据相对人的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5、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要经过行政许可的申请、对申请的审核、许可证的颁发三个程序。二、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规定,对违反卫生法的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它是卫生行政过程中运用最多的执法手段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2、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3、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案件。如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取意见送达执行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特征:1是对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2、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3、具有强制性;4、专业性较强。种类:分为定期卫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四、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其特征主要有:具体性、强制性、临时性、非制裁性。按照不同的对象,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一节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可以协商解决。三、刑事责任: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第二节卫生行政救济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前者最为直接有效,后者最为客观公正。复议诉讼性质不同:行政行为且是内部救济制度司法行为且是外部救济制度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审查范围不同:审查合理性及合法性主要审查合法性法律效果不同:复议以后可以诉讼两审终审第三节卫生行政复议一、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该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二)复议权只能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三)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该权利。(四)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一)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六)有错必纠原则(七)诉讼终局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五)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六)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四、卫生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期限(二)申请人(三)管辖(四)受理(五)决定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一、概念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二、特点(一)通过审判方式进行;(二)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三)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四)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三、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四)不适用调解;(五)相对人选择复议五、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二)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三)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四)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五)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六、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二)审理和判决(三)执行第五节卫生行政赔偿一、概念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有损害事实存在;(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有因果关系;(四)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二、卫生行政赔偿范围(一)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五)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卫生行政赔偿程序(一)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程序;(二)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程序四、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赔偿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的标准有:(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二)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三)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废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并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抚养费;(四)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并支付抚养费;(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或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五章医疗纠纷第一节医疗纠纷的概念与性质一、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注意以下几点:(一)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还有其他因素。(二)不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有时当事人只是想确定责任。(三)不仅是“必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患纠纷”。总之,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民事纠纷。患者就医不缴纳诊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纠纷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二、医疗纠纷的特点:1、主体为医患双方。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4、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诉讼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三、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一)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1、因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的。2、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挑拨引起的。4、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员的心理变化而引起。5、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二)病员方面的原因1、病员方面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2、病员方面缺乏医学专业知识3、病员方面为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4、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三)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1、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技术、态度、管理等因素的缺陷2、流动人口就诊人数增加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4、其他因素造成的。四、医疗纠纷中的几大焦点纠纷的性质患方:民事纠纷医方: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举证责任患方:举证责任倒置医方:困难重重鉴定患方:极不公正医方:合理合法赔偿数额患方:金额太少医方:能力有限第二节医疗纠纷的防范一、措施1健全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2建立科学而严谨的医疗管理体系,3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4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5开展医疗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二、医疗纠纷防范的几个要点1严格查对制度2执行检诊制度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4完善医疗仪器设备检修制度三、医疗纠纷的来访接待注意几点:1、态度一定要热情2、情绪一定要冷静3、言行一定要谨慎4、政策一定要掌握5、分析一定要科学四、医疗文书中不可忽视的法律意识(一)临床医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来完成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二)新入院患者,应在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急诊、重危患者应当及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三)在病历中,要如实反映病情的症状和体征,结合辅助
本文标题:医事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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