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SystemofLawontheHandlingofMedicalMalpractices案例分析婴儿某乙,10个月,高热不退,其母连夜抱着患儿到市儿童医院急诊就诊。经值班医生诊断,确诊为肺炎。护士为某乙静脉滴注左氧氟沙星。其母因连日劳累趴在床边睡着了。醒后,发现某乙不在。经过几个月的寻找,某乙父母跑遍全国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孩子。某乙父母以医院疏于管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本案是否是医疗事故?因误治美女肠子露出体外5年海口一妇女遭误诊截肢高中生做近视手术却成远视视力差无法上大学本章内容介绍一、医疗事故概述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四、医疗事故的赔偿五、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发生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主观上有过失性;---造成了患者损害的事实;---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漫不经心擅离职守给药前未仔细核对患者身份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不能胜任一味蛮干擅自做无指征或有禁忌症的手术检查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问: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负责?医疗事故法制建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案例分析一女学生因呕吐到某医院看急诊。医生鉴于她除呕吐外别无其他症状,查指血显示白细胞为11.2/L,拟诊为“急性肠胃炎”,在病历上注明“呕吐待查”后开了些消化药让她回了学校。回校服药无效的患者于次日早上由同学陪同再次到原医院的消化内科求医。为看病的医生听诊后,未做任何有关的常规检查,再次在病历上注明“呕吐待查”,却始终未查,甚至在病历上注明了检查电解质、取便、取血,不知何故也只是写下而未查。在病因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贸然开出1.5g氯化钾加入500ml葡萄糖盐水中及3g维生素c加入500ml糖盐水中由静脉滴注的处方,并让病人在门诊部坐着输液。病人在90分钟左右的时间内,共输入液体600ml,相当于100滴/每分。11点左右,病人脸色惨白如纸,头向一侧倾斜,11点05分,意识丧失,痉挛不断,身体挺直,尿失禁,11点45分病人“呼吸困难,全身皮肤中度紫斑,舒张压为零”,急忙推入急诊室抢救无效而死亡。问:本案是否是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预防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有效的监督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制定预防、处理预案如实告知的义务--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提高医师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置报告内部的逐级报告情况: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患者医务人员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第17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18条)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病历资料的复印患者有权复印的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尸检--时间限制(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实施机构和人员(法医病理解剖人员)--责任认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由医学会负责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进入的条件:--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科研等机构并担任高级技术职务3年--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符合1、3点规定,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鉴定组织有:--县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复杂、疑难、全国有重大影响(中华医学会)工作原则--从中随机抽取单数专家;实行合议制和回避制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学会不予受理的鉴定情形--一方向其提出申请的;--涉及多个医疗机构,一个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已经法院调解或达成判决决定的;--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用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一种是依职权书面提交;一种是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移交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4.医调中心提起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四种方式提起医学会通知交材料交材料医学会审查决定受理预交费组成鉴定组抽取专家通知参加鉴定会组长主持结论5日10日7日内盖章移交审核送达--主观病历资料原件;--客观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的实物或者对其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2009年8月,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成立。隶属南平市司法局,其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保障。拥有83位医学专家,由懂医、懂法、会调解的专职调解员组成,调解实行免费咨询、受理、调解,且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一般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医疗机构负责调处;对疑难复杂或重、特大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必须通过调处中心进行调处;请求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调结期限为1个月,到期调解不成的,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涉及经济赔偿的,调处中心受保险公司委托,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统一标准执行承担支付赔款任务。截至2011年7月,福建省9个设区市全部设立了“医调中心”),45个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第三方医调中心,141家医疗机构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成功调解266例医疗纠纷。福州医调中心2010年1月正式启动,隶属于福州市司法局。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6、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的,由医疗机构支付。--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移交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缴。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双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紧急医学措施的不良后果病情异常或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延误不可抗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赔偿原则--医疗事故等级--责任程度--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医疗事故赔偿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具体赔偿项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0条)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侵权责任法》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22条侵害人人人身权益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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