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以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卫生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第一节卫生行政救济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卫生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2、司法机关救济原告是认为行政方的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争议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卫生行政复议:1、定义: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卫生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第二节卫生行政复议(1)被申请人的特定性;(2)被动性;(3)层级监督性;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1)有利于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保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卫生行政复议的意义三、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复议申请人:是指对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二)、复议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1、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县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5、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申请人。(三)、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到卫生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应具备的条件:(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第三人参加复议。(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一)、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1、卫生行政处罚;2、卫生行政强制;3、卫生行政不作为;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卫生行政侵权;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四、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相对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一般申请期限A、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3、申请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复议申请的受理(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必备条件符合法定申请期限;符合法定申请条件;未曾向人民法院起诉;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审理方式A、原则上书面审理B、特别情况下开庭审理(2)审理期限:审理期限为60日(3)复议不停止执行(4)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三)、行政复议的审理1、复议决定种类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2、卫生行政复议效力卫生行政复议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卫生行政复议的执行A、维持复议决定由原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变更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第二节卫生行政赔偿一、概念和特征1、定义: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特征: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多数情况下以金钱给付为原则;责任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二、卫生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卫生行政侵权行为侵权者为行使国家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2、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损害;受损害的权益必为合法权益;损害事实包括物质、人身、精神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三、卫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卫生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赔偿。2、危险责任原则卫生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是否有过错,国家应赔偿。3、违法责任原则卫生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赔偿。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1)、违法拘留(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它行政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卫生行政行为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卫生行政赔偿程序(一)、概念卫生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1、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A、行政处理:指行政机关按审判程序对行政主体侵犯相对方的权益的审理。B、诉讼解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侵权损害争议。2、内容: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3、优点: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疏减了诉源,减轻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六、我国卫生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一)、赔偿方式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二)、赔偿标准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造成死亡的:造成身体伤害的;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返还财产,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损坏或灭失的应赔偿损失;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间必要的费用;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的原则被告举证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一、概念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1、定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2、卫生行政诉讼的类型: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3、起诉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方;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复议的须已复议;在法定期限内起诉;4、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期限;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的;注意:(1)行政机关未告之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时起算;(2)具体行政行为含两项或以上不同的处理内容的,分别计算;(3)根据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的,以起诉期限较长的计算;5、受理决定期限(二)第一审程序1、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方式(1)、组成合议庭(2)、审理方式A、开庭审理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同时在开庭地点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须在庭上调查核实;具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B、不适用调解;2、审理前准备工作3、审理依据4、撤诉与缺席判决5、判决6、上述(三)第二审程序1、上诉的条件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②有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③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④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⑤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2、上诉的审理的特点①一律由合议庭审理;②审理方式有开庭审和书面审;③全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程序等。④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⑤可在本法院或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进行;(四)审判监督程序1、概念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2、与二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提起主体院长、上级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提起条件生效裁判违法未生效裁判提起期限无期限法定期限审理主体原法院或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审理对象已生效裁判未生效裁判程序性质特殊程序审级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①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②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③检察院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①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②重新组成合议庭;③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五)执行1、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已生效;该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2、执行的条件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3、种类(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卫生行政诉讼管辖(一)、概念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卫生行政争议的权限分工,或者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卫生行政审判权限的。(二)、级别管辖1、概念:是指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间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法规(第三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62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