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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法律法规第2页课程目录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简介2危险化学品及有关概念3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际和国内立法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介绍5《安全生产法》介绍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介绍第3页1.我国OSH法律法规体系简介(1)宪法(2)法律—国家OSH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专项法律)—与OSH相关法律(刑法、企业法、建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防法、工会法等)—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70号公约)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167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75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3)国务院OSH行政法规(4)OSH部颁规章(5)地方OSH法律和地方政府OSH法规(6)OSH标准(近700余项)(7)其它要求:技术规范、协定、指南等。第4页1.1我国OSH立法发展简史早在建国之初,我国便开始OSH的立法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宪法》(54年)“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5页建国后,我国的OSH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55年—1957年)三大规程——1956:《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第6页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年—196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发布试行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第7页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年—1976年)无政府主义泛滥,人们正常的思想严重扭曲,将安全和生产极端对立,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活命哲学”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全面瘫痪.第8页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年—1990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3国务院34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7国务院9号令第9页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0年—现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国务院75号令《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矿山安全法》1992《劳动法》199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国务院302号令第10页事故处理事故预防人员设备、用品作业环境安全管理1.2我国主要OSH法律法规简介宪法分类见后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第11页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介•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涉及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有三条: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例,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的劳动就业训练。——安全健康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工时和休息休假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工保护第12页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涉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犯罪主要有十条其中有九条是涉及职业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条是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页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页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介•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页(1)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2)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3)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2.3《劳动法》中涉及OSH的主要内容第16页事故处理主要法规1、2、4、1与事故处理相关主要法规简介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分类标准)关于特别重大***有关条文解释(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O二号令)第17页事故预防主要法规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企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企业职工人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设备用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作业环境防尘防毒防物理性危害危险作业场所三同时予评价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察制度检测检验机构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1、2、4、2与事故预防相关主要法规简介第18页1.3我国OSH标准体系概述OSH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产品标准GB6441-86伤亡事故分类GB5748-85粉尘测定方法GB10329-89皮毛粉尘卫生标准GB6095-85安全带1.3.1OSH标准体系第19页1.3.2几种标准分类方法1)按标准对象特征分类(1)基础标准;(2)产品标准;(3)方法标准;(4)卫生标准2)按法律效力分类(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3)按应用范围和性质分类(1)设计、管理类标准;(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4)防护用品类标准。第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6月29日A、势在必行——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C)加入WTO—必然与国际安全生产立法接轨4.必不可少—满足多方面迫切需要A)形势严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立法力度(A)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79442857629457799036103509101235101042103992973401180001304916000070000800009000010000011000012000013000014000091'93'95'97'99'01'死亡人数(人)1991-2001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第23页(B)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C)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艰巨(D)安全生产基础薄弱(E)安全生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第24页形式严峻原因多方面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3)安全生产执法缺乏强有力手段B.市场经济—呼唤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市场经济带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要求政企分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第26页C、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共15条)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负全责第六条人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工会职责第八条各级政府基本职责第29页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第十三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30页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31页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32页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33页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明确规定:这意味任何事故责任人,只要违反规定,造成事故,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共28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条件第十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资金的保证第十九条:安管机构第二十条: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培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第二十八条:对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对安全设备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第三十五条: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第三十六条如实告知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第三十八条安管人员职责第三十九条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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