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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本文对共性问题作简要解读。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铬和钨储量位于世界前列,磷矿石储量占世界第二位。铜、铅、锌、钼和磷的储量占亚洲第一位。此外,铁、煤、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也较丰富。近10年来,向哈资源领域注入的总资投资额已超过600亿美元,其中15%用于地质勘探。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作简要解读。一、国家“优先购买权”在哈对《资源法》修改之前,一些公司进入哈矿藏开采领域不是直接与矿藏使用者交易,而是与其母公司交易,母公司的手中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因此,地下资源开采者(公司)可将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第三方,国家、政府被排除在交易之外。针对上述情况,2004年12月8日、2005年10月14日和2006年12月29日哈连续三次对《资源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分别引入了国家“优先(购买)权”和“集权”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资源法》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交易价格条件下(除去运费和销售费用),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国家获得矿产品交易优先权的实施程序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2以上规定说明国家对矿产品的交易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同时拥有规则的制定权,任何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都不能绕开国家这道屏障自由进行交易。2,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资源法》规定,“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这项法律既涉及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即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也涉及已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法人的股份转让,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均拥有优先权。如:2004年6月,哈政府突然宣布对BG集团出售的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并着手修改《资源法》等相关法律。2005年5月哈油气公司代表政府以9.13亿美元的代价购得BG集团所出售股份的一半,另外一半被财团内部其它股东瓜分。这是哈政府在大的资源项目资产转让上首次行使国家优先权。3,国家对于“集权”的认定《资源法》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所拥有的股份比例或在地下资源利用公司中所拥有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威胁,则被认为是‘集权’”。“集权”的概念可以解读为:当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某个财团中的一个股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做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通过上述三项国家权利的设定,任何在哈的资源利益享有者在买卖和转让交易中均失去了主动性。地下资源利用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优先权”和“集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撕毁合同。二、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过户的程序地下资源开采的主体把自己许可证项下的开采权力转让给另一方时(不包括其子公司),必须要经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批准。转让批准手续为一事一批,必须在每一次发生权力转让时单独进行。地下资源开采主体(转让人)主张转让地下资源开采权,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发放转让许可证的申请。如果转让对象为普通矿产的勘探权或对其拥有法人股的股权,当事人可向州一级主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或首都)提出申请。1,转让手续的办理转让人在递交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法人股股权的转让申请书时,必须用哈萨克文和俄文书写下列内容:——地下资源开采主体(法人或自然人)或其法人股股东的全称;3——标定转让的地下资源所处位置和地段区划;——明确对转让使用权限和法人参股数额的划分,其中包括地下资源原始开采主体的权限和其他参股权人股票转让种类;——提供地下资源开采主体的法定资本金总额、总股票数和表决股的相关信息。2,被转让手续的办理进行地下资源开采的权利转让时,接收权力的一方(被转让人)需办理原许可证及其他文件的转让手续,重新对相应土地地段进行登记和注册,方能获得被转让的权利,具体为:——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国籍、所在国法人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领导人及授权人信息、法人注册文件、股东及持股情况、法人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流通总额、子公司情况;——自然人信息包括:被转让人姓名、住所、国籍、身份证件、税务登记、有无企业登记、股东及其持股情况;——近三年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清单、相关财务、技术、管理和组织能力的资料,其中包括员工的技能证书;——签署申请书人的姓名、被授权文件和身份证明;——申请书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是公正文件副本),确认上述信息属实无误。所有随附文件的文字应为哈文和俄文。如果申请书提交人为外国公民,文件可使用该国文字,但应随附经过公证的哈文和俄文译稿,且译稿与文件要一一对应。3,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的审批部门和机构《资源法》赋予哈能源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授予和批准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力。同时能矿部拥有冻结对上述权利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力。能源矿产部有权拒绝向承包人签发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并可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禁止承包人转让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此规定适用于与承包人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即与承包人的子公司以及拥有承包人股份或注册资本股份的公司进行的交易。4,转让的批转程序——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鉴定委员会审议,鉴定委员会对地下资源开采权及股权转让申请进行研究;——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天之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议,对核发许可提出建议。鉴定委员会有权对申请内容提出质询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鉴定委员会对地下资源使用权及其法人股权的转让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主管机构;接到鉴定委员会评审建议后,主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最终决定。5,资源开采权期限及延期规定4《资源法》第43章对资源开采权使用期限做了如下规定:——地下资源勘探合同有效期为6年。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两次对合同执行提出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但如果是合同延期申请,则不能迟于合同效期结束前3个月前提出;——地下资源开采合同有效期为25年。如果开采对象为储量巨大、蕴藏量丰富的矿藏,可签订效期为45年的合同。如果是合同展期申请,则不能迟于合同期效期结束前20个月提出;——如果签订地下资源勘探和开采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勘探合同和开采合同有效期之和。合同展期申请可参考勘探和开采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新矿产资源,承包人有权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延长时间与对发现新矿产资源进行评估的时间一致;——主管部门对合同展期申请的审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日起不超过3个月。三、资源开发政策哈总统提出,将国家经济纳入国际一体化进程是哈社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重要条件。该进程的重要特点包括:进一步公开国家利用自然资源的相关政策;明晰与世界跨国公司和周边国家在资源领域的合作条件。1,企业的税收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企业,原纳税种类多达十几种,2009年1月1日颁布的新税法,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企业所得税降幅最大,其他税种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详见下表:表一新旧税法税率对照表序号税名旧税法新税法1企业所得税30%2009年—20%2010年—17.5%自2011年—15%2增值税13%12%3个人所得税10%10%4社会税13.5%11%5法人财产税0.05-0.5%0.05-1%6法人不动产税1%2%7土地税0.1%0.1-0.5%8烟酒消费税对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商品分别征收不同税率对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商品在三年内实现统一税率9小企业营业税—有经营执照收入的2%收入的2%5—没有经营执照收入的3%收入的3%10交通工具税(轻型车)4个(月核算单位)—117个(月核算单位)2个(月核算单位)—117个(月核算单位)11超额利润税起征点20%25%注:2009年的月核算单位:1273坚戈2,关于税收优惠《新税法》几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只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开辟了一个小优惠窗口,具体为: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折旧1: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折旧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3,出口税及矿物开采专项税哈目前执行开放的对外经济政策,除危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外,逐步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取消战略性商品的垄断经营权;取消必须将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卖给国家的制度;对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几乎所有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1)出口收益税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出口税,但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出口收益税,税率根据石油天然气的单价确定,销售单价越高,税率越高。税率从0—32%不等。(详见附件2)。新税法还将煤炭从“矿产开采税”征税名录和征收名单中删除,转入“出口收益税”的征税名录与征收名单中。征收2.1%的出口收益税。2)矿物开采专项税地下资源开采专项税为矿物开采税,征收数额根据开采矿物总量的价值(按国际价格)计算,2009年按5-8%的税率征收,2010年征收6-9%的矿物开采税(详见附件1、表二)。4,企业用于投资的设备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税收优惠没有了,但是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根据2003年1月8日通过的哈萨克《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哈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5,资金入境及利润汇出政策6目前,哈本币坚戈和美元等硬通货币在哈境内实现了可自由兑换。在哈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商,获得的合法利润在完税后根据商务合同可以自由汇往国外,这为我企业在哈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返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条件。四、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在地下资源利用和开采过程中,除了《资源法》,中国投资者的经营行为还将面对其他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土地法》、《森林法》和《劳动法》等。1,土地征用(租用)政策根据哈土地法规定,国家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负责发布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的命令,所有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机构的总检察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兼任。各州和阿拉木图市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是相应的各级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监督机构的检察长。在规定的期限内,若土地所有者未按规定的用途开采土地或在使用土地时未纠正违规行为,土地主管机构有权:——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没收未履行规定用途和违反土地法规的地块。2,林地保护政策依据《森林法》,哈对森林资源的开采利用奖惩分明。一方面木材砍伐者可以得到种树“红利”,每种植一公顷林木可得到8000坚戈补贴;另一方面,对砍伐和破坏森林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1)商业开采《森林法》规定,对于合法砍伐林木的商业行为,经营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表现在:——要恢复林区的植被覆盖;——在砍伐地区种植相当于砍伐面积两倍的树苗。——砍伐一公顷的林木,需择地另行种植面积为3公顷的林木。2)对滥砍滥发的处罚——凡违法造成的环境损害,当事人应该立即消除损害或者用其他方法进行赔偿。当事人必须以保函方式承诺消除损害和赔偿事宜;——损
本文标题: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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