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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导言•一、关于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意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离不开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三、学习内容、课程体系、学习方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基本概念**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概念概括: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民法概念的理解:•(1)形式;•(2)内容(或实质):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集中地反映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固有的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在此,我们可以从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的目录看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内容)•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12•(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第二节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第三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第四节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关于财产继承权•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是从罗马法的JusCivile沿袭而来。故古罗马的市民法,为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罗马法有市民法(JusCivile)与万民法(JusGentium)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市民以外的人。•三、关于民法的几个概念•1、诸法合一,刑民不分。如罗马法、•唐律等。•2、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本国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3、公法、私法**•公法是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参见P3)•主要区别:公法——强制性规范•私法——任意性规范•(参见P9)•4、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形式民法是系统编撰的以民法命名的民法典。•5、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商法(公司、破产、票据、保险、海商等)。•狭义民法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商法。•6、民事基本法与民事特别法***•民事基本法是统一规定的、适用全国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特别法是指规范特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的民事法律。•在我国,民法通则被认为是民事基本法,合同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特别法和基本法(普通法)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有特别法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别法时适用基本法。•7、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篆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一般包括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等)。•法学界认为,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民法通则是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的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虽然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等内容,但规定的比较原则。只是把总则和分则相互贯通,对分则作了原则性规定。8、民法和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学是以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主要阐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研究民事立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执法)以及各种民法学说。•9、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参见P8)•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体系: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传统商法)•在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民商分立,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人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商法,当商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二是民商合一,即仅制定民法典而不另外制定商法典,把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在民法之中。如瑞士、意大利等。•有些民商合一的国家,则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订一些单行商事法律。•从各国立法者,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的立法迹象表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采用民商合一形式。•10、民法、商法与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经济法一词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但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我国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尚在百家争鸣之中。•经济法大体可以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其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类法律主要是拟订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规则,确认和规范国家机关干预经济的地位和职责权限。•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大陆法系—成文法**•英美法系—判例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调整对象的涵义——一定的社会关系•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和财产关系的概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称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由于财产总是与特定的主体的经济利益相联系,所以财产关系只能是具体的经济关系,而不同于高度抽象的生产关系。•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二)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要特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三)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婚姻中的(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通常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和非财产的特征。•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区别——保护方法不同。•(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人格和身份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在一些场合与财产有联系。•--用民法方法保护第三节民法的沿革(历史发展)•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民法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最为密切、最为直接。•“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一、古代民法:•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马恩选集第四卷第248页)•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人法、物法、诉讼法•二、近代民法:•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民法的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及特点:•----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由总则和三编组成(人,财产权,取得财产的方法)•三、现代民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及特点•----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编》为基础,由总则、债、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编组成•1922年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17年10月革命;1921年新经济政策)•四、有特色的若干国家的民、商法典•1、瑞士民法典(1907年通过);(1881年瑞士债法典)•--第一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惯例、习惯的地位:“如本法无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2、日本商法典第一条:“关于商业,本法无规定时,适用商业习惯法,无商业习惯法时,适用民法。”•3、荷兰民法典(1947年新颁布)•改民商分立为民商合一•五、中国的民事立法•古代“重刑轻民”—•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颁布•1929--30年陆续颁布的民法典•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54、1962、1982)•简况——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几种观点:•——利益说: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私法调整规则:“法无禁止即自由”•“私法自治,约定优先”•(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为文明法•(四)民法为实体法•(五)民法为任意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六)民法为国内法•(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二、民法的任务•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法通则)•(一)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二)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民法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基础性法律环境。(主体、自主权、交易规则)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即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并作为制定、解释、执行民法以及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基本准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由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法国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指在民法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效力不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对法定民法基本原则有指导意义。•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章1—8条规定二、平等原则•依据和地位:•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具体体现: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一)自愿原则:•依据: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涵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地位: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意志自由”。没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就没有平等。•具体体现:•(二)公平原则•依据: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涵义:公平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以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讲,在
本文标题:商业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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