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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姓名:李结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徐伟敏20080320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作者:李结实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剑.LIJian反思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3)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2.学位论文李南反商业贿赂研究——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2007商业贿赂,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质特征是通过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益手段,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人,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商业贿赂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同时还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和诚信的商业环境,与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因此,各国立法无不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打击的重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已经达到泛滥的程度,我国已经将治理商业贿赂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商业贿赂的手段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变得多种多样,并由此给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认定仍然存在很多争议点,这也为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研究,并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基于经济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根据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立法,通过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概述,在借鉴国外反商业贿赂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具体对策,以期实现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治化和系统化。第一部分,商业贿赂行为概述。阐述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介绍了商业贿赂概念的起源以及发展演变状况。全面分析了商业贿赂的狭义和广义概念,指出我国目前仍是采用狭义的界定方式,即在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只对商品购销中的贿赂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并未涉及其他领域的贿赂行为。指出这样的界定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建议采用广义的界定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调整范围。分析了商业贿赂的范围,指出我国对贿赂的范围仍限定在财物方面,对财物以外的方式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少有查处。同时,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诸多社会危害性,表明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表现形式进行探讨。在以不同标准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从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出发,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方面分析商业贿赂构成要件,讨论了行贿人的范围、受贿人的范围和贿赂手段等。介绍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形式以及实践中商业贿赂的特殊表现形式。明确了商业贿赂及其相关行为的联系和区别,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以及其他行为,比如折扣、有奖销售和佣金也进行了具体分析,以便能更加准确地界定商业贿赂概念的同时能够对执法中的具体行为认定有所帮助。第三部分,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认定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基于商业贿赂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本质,分别从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阐述了商业贿赂理应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详细论述了商业贿赂承担民事责任时的理论依据和民事赔偿确认所存在的法律障碍。在承担行政责任方面,指出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模式特征是以行政执法为主,司法机关为辅助,细化行政法规中对商业贿赂的规制,强化行政责任对治理商业贿赂极其重要。为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建议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给予明确规定。第四部分,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完善。首先阐述了我国立法现状与缺陷,指出存在的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冲突以及立法滞后等问题。提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对商业贿赂进行全面界定的同时协调各个执法机关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强调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是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使这部法律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于一身,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制定专门法律的同时,笔者指出当前更应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来治理商业贿赂。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同时应贯穿竞争法的作用,利用规制功能和激励功能进行合理配置,发挥有效竞争的功能。同时建议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刑法条款,强化《反不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增强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3.期刊论文安宁.AnNing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我国法律已为商业贿赂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设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但在确定其民事责任时,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援用.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操作性已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分析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之不足,从竞争法理论和比较法的角度就责任主体、可主张权利人、责任形式及损害赔偿额等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十分必要.4.期刊论文孙慧芳浅议商业贿赂-科技经济市场2006,(7)商业贿赂对我国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危害.2006年伊始,中国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本文就商业贿赂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探讨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分析了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指出了我国商业贿赂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5.学位论文李文超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制的完善2009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侵蚀正常竞争秩序,影响资源优化配置,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恶化我国投资环境。为规制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影响,我国于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而作为我国专门调整竞争法律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线条,实践中难以操作,给反商业贿赂带来了很大的难度。br 鉴于此,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和实践,在研究学习国外规制商业贿赂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力求找到切实有利于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本文旨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作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对治理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作者的见解和建议。br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商业贿赂做简单概述,介绍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剖析了商业贿赂的危害、并介绍了现行法律规章规制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规制情况及其不足之处的研究,提出问题所在;第三部分是介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对商业贿赂的立法情况,找到值得我国借鉴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在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规制商业贿赂的立法建议和措施,以期利于我国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体系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笔者建议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应当扩大商业受贿对象的范围,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设立反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增加海外反腐败的相关内容,设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等方面对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进行完善。6.期刊论文何佳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和完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发-今日财富2008,(7)一、商业贿赂行为概况商业贿赂最初常常被视为一种行业潜规则或者商业习惯而被忽略.但随着经济发展,商业贿赂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群众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商业贿赂问题发展历史长,涉及面广,法学界对商业贿赂犯罪也有诸多研究.在对商业贿赂罪的理论研究中,由于缺乏对商业贿赂罪概念的明确界定,以至于在理论界对商业贿赂罪有诸多不同的概念界定.有学者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购销活动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交易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于的竞争优势.笔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排除其他同业的竞争者,而向交易的相对方通过特定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7.学位论文赵多丽娜论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2007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能推动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正当竞争会阻碍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初,因市场体系不完善,立法缺陷及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成为贪污贿赂滋生的土壤。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如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电力等领域,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成为危害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对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和文化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商业贿赂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影响,各国纷纷通过加强竞争法的立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呈现出范围更广、手段更多、隐蔽性更强等特点,而现行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其可操作性降低,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结合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竞争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本部分从商业贿赂基本问题入手,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详细比较了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相关行为,对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正确执法有积极意义;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参考美、德、日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规定、制度,对各国的立法及其实践进行了详细介绍、比较,这些立法经验各有特点,给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以很大的启示;第四部分参照国内外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与不足,体现完善的迫切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建议,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透明度;统一执法主体,强化商业贿赂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限;完善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规范相关行为,设立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很有必要的。8.会议论文金瑞锋.吴亿萍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不足与完善2006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各种措施加以禁止,相关立法就是惩治商业贿赂的有力武器之一。例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等。我国早在十几年前就制定颁布了惩治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后又在《药品管理法》、《刑法》等许多法律、法规及各职能部
本文标题: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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