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其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思考:为什么要建立审判监督这一程序••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提起主体:法定的机关和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提起条件严格依法限制事先进行的初步审查•第二节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2.法院、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错误案件。•3.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4.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反映的相关情况。•(二)申诉以及审查处理•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申诉权人•2.申诉期限两年内提出••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钱某有权提起申诉B.路某有权提起申诉C.杨某享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D.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后,生效的裁判应暂缓执行•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3.申诉审查机关和处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1)复查后,不论是否提出抗诉,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2)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通知书(3)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必要时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材料(1)经过审查,承办人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之一,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2)不符合重新审判的申诉,应当说服诉讼人息诉;(3)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4、申诉受理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三)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某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此时,应如何处理?()A.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B.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C.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D.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3)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4)发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刑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节有:(1)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2)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3)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参加了案件的审判;(4)没有依法公开审判,等等。•二、再审案件的审理•(一)再审的法院各级人民法院•(二)再审的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再审案件的审判不受申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有()A.作出原判决的法院B.被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C.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D.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三)再审的程序•原案件的审理程序•(四)再审的方式•主要是开庭审判•少数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调查讯问相结合••应当依法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五)再审后的处理•1.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改判。•3.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4.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六)再审的审理期限3个月•6个月•
本文标题:审判监督程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668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