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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包括保险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来往函电等。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概述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P260)(二)损失补偿原则(代位与委付:P271-272)(三)绝对诚信原则1、告知2、保证(四)近因原则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一)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范围(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二)部分损失1、单独海损2、共同海损:在面临共同海上风险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的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别损失和费用。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我国A公司与瑞典B公司签订出口蜡烛的合同,CIF哥登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该批7500箱蜡烛后装上某远洋C轮上。运输途中,C轮遭到海啸,1000箱蜡烛被淹没;继续航行中该轮与一日本籍船发生碰撞,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舱内的700箱蜡烛湿损。为防止沉船,船长下令自愿搁浅,使该船另一货舱中的500箱蜡烛受损。后船舶经修理后继续航行,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5300箱蜡烛因运输中未适当及时通风已变形,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1/1/1981)1、基本险平安险(FPA):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损不赔。水渍险(WA):赔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单独海损一切险(All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2、附加险条款(1)普通附加险条款: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2)特别附加险条款:进口关税险条款;舱面货物条款;黄曲霉毒素险条款;拒收险条款等。(3)特殊附加险条款:战争险;罢工险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1982年1月1日和新海上保险单格式一起在伦敦市场投入使用的,完全取代1963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古老的劳氏S.G.保险单,其影响之大,构成世界海上保险市场上一场无声的革命。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协会货物条款》有六种条款,即A条款、B条款、C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A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B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C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不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任(一)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货损;2、被保险货物的潜在缺陷和货物本身性质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自然渗漏、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因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误导致的损失或费用。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责任(二)被保险人的责任1、尽快报损,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2、合理施救,积极处理以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货物损失;3、对保险内容变化,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课后思考:P275-276:技能实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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