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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公约与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ICAO技术规范•我国和ICAO的关系内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DOC7300)--《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会议召开时间:1944.11.1–12.7参加国:54个出席人数:700余人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订•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1947年4月4日生效。•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为190个。•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原则公约开宗明义,在序言中宣布,签字各国“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最后条款国际航空运输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主权–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五条航空器遇险–各缔约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第二十六条失事调查–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七条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各缔约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应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五、航空器的适航性;•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八、航行记录簿;•九、航空地图及图表;•十、海关和移民手续;•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八条偏离国际标准和程序–任何国家如认为对任何上述国际标准或程序,不能在一切方面遵行,或在任何国际标准或程序修改后,不能使其本国的规章或措施完全符合此项国际标准或程序,或该国认为有必要采用在某些方面不同于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规章或措施时,应立即将其本国的措施和国际标准所规定的措施之间的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任何国家如在国际标准修改之后,对其本国规章或措施不作相应修改,应于国际标准修正案通过后六十天内通知理事会,或表明它拟采取的行动。–在上述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应立即将国际标准和该国相应措施间在一项或几项上存在的差异通知所有其他国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订历史上经历多次修订,但重大实质性修订很少:1947年5月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专门机构采取同样立场,增设了第93分条。1980年增加第83分条,将公约规定的某些职能和义务转移到另一缔约国。1984年增加第3分条,明确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修订非实质内容的修订较多:理事会和航委会扩大,不同语种的文本增多,等等。第94条1款:任何修正案,须经大会2/3票数通过,并在大会规定数量的缔约国批准后,对已经批准的国家生效。规定的国家数目应不少于缔约国总数的2/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航组织(ICAO)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四十三条名称和组成–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组成。•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190个•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ICAO)•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准则和技术标准•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国际民航组织(ICAO)安全、经济、平等、发展•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的技艺•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ICAO-主要技术活动•通过制定公约附件、技术文件以及对这些技术性文件的不断修订,完善全球统一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航行服务程序;•通过航空协定的登记,统计的汇编,对运力、运价等航空运输问题的研讨,向缔约国提供指导性的方针和政策,通过简化机场联检手续,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通过派遣专家,建立训练中心以及举办研讨会等其他形式,开展包括执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技术援助项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技术援助;•管理公海上的联营导航设备;•协助通过国际航空法的法规文件,组织拟定和修改涉及国际航空法、私法及刑法方面问题的各种公约;•根据缔约国的建议和本组织议事规则,召开大会、理事会、地区会议以及各种有关会议,讨论并解决涉及国际航空安全、航空保安和持续发展的各种难点、热点问题。ICAO-主要技术活动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联营导航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新航行系统实施委员会爱德华奖委员会大会秘书处理事会罗伯特高贝冈萨雷斯理事会主席国际民航组织(ICAO)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经理事会召集或经1/5以上缔约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决定的事项,以大会决议(Resolution)形式,并应由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票通过。大会的权力及其主要职责:选举理事国;审议通过下三年度的预算及有关财务安排,审查费用支出情况并批准帐目。审议理事会的各项报告、对报告采取行动,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理事会的报告通常涉及以下问题: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政策性问题;有关国际航空安全及保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国际航行技术方面的关键性问题;审议有关变更或修订《芝加哥公约》条款的提案;赋予理事会为履行本组织职责所必需的或适宜的权力,并随时撤消或变更所赋予的权力;审议批准与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间的合作事宜及有关国际协议。大会大会的常设机构(36国),每三年选举一次理事国分为三类:I类:在航空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缔约国,现有11个II类:地域辽阔,对提供国际航行作出突出贡献的缔约国,现有12个III类:区域代表缔约国,现有13个理事会每年召开三届会议,每届会期两个月理事会三类理事会成员国:•第一类:11个,在航空运输界有重要作用的国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第二类:12个,为国际民航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家–阿根廷、比利时、哥伦比亚、丹麦、埃及、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阿根廷、埃及、冰岛、印度、墨西哥、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士和委内瑞拉(第36届)•第三类,13个,保证在地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古巴、危地马拉、马来西亚、摩洛哥、巴拉圭、秘鲁、韩国、斯洛文尼亚、斯威士兰、乌干达、阿联酋–喀麦隆、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加纳、马来西亚、纳米比亚、韩国、罗马尼亚、突尼斯、乌干达、阿联酋、乌拉圭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息;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情况;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动的任何情况;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理事会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五个局:航行局运输局技术合作局法律局行政局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向理事会、各委员会提供技术和行政帮助职员、专业人员按照地理平均分配的原则,面向各缔约国招聘。一般性人员,如文书、后勤人员在当地雇用国际民航组织下设七个地区办事处中东地区办事处(开罗)亚太地区办事处(曼谷)西非、中非地区办事处(达卡尔)欧洲及北大西洋地区办事处(巴黎)北美、中美及加勒比地区办事处(墨西哥)东非、南非地区办事处(内罗毕)南美地区办事处(利马)秘书处7个地区办事处亚洲、太平洋地区中东地区欧洲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东非和南非地区南美地区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区总部ICAO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Annex)•航行服务程序(PANS)•地区补充程序(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航行规划(AirNavigationPlans)•技术手册(TechnicalManuals)•ICAO通告(Circulars)附件(18个)•全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Annextothe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是实施公约所述原则的具体规定和指导国际航行的基本文件•两大内容:标准(Standards)建议措施(RecommendedPractices)•标准与建议措施的区别:标准是为了国际航行的安全与正常必须统一实施的规范建议措施是鼓励采纳,但不是必须采纳的规范ICAO技术规范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1《人员执照的颁发》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航图》5《空地运行中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性》9《简化手续》附件(SARPS=标准+建议措施)编号名称10《航空电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救援》13《航空器事故与事故征候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航行服务程序•英文全称:ProceduresforAirnavigationservices,缩写:PANS•是附件的补充文件,含配合标准与建议措施实施的具体操作程序,是附件的细化•PANS通常由航行委员会根据专业航行会议的建议制定•现有的三个航行服务程序PANS-ABC,《国际民航组织缩略语和代码》(DOC8400)PANS-OPS,《航空器运行》(DOC8168)PANS-ATM,《空中交通管理》(DOC4444)ICAO技术规范地区补充程序•英文全称:RegionalSupplementaryProcedures•为满足各地区的不同需要而制定,是航行服务程序的补充规定•内容涵盖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搜寻援救、航空电信及气象服务等技术领域,包括:飞行计划的申报空中交通服务的协调航空器的间隔
本文标题: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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