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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10年9月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论–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复审与无效–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3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一切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标记有关的权利7)制止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内由于智力活动创作活动所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4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WTO的TRIPS协议–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5•工业产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2–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概论6概论•知识产权的特点–客体无形–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7•专利制度的作用A1–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概论8概论•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专利的权利。9概论•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1623年英国垄断法–1790年美国专利法–1877年德国专利法–1885年日本专利法10概论•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5年《专利法条约》11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洪仁玕《资政新篇》–1882年光绪皇帝批准赐予专利–1898年《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年《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50年《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2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专利法的制订与实施•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3概论•1984年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先申请制–发明: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5年,可续展3年–保护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并行–对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给予国民待遇14概论–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5概论–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16概论–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7概论–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取消撤销程序•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终审权•增设了检索报告制度•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增加临时措施•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18概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19•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明确权利归属及行使•共有专利权的行使(A15)–完善专利授权条件•绝对新颖性(A22)•遗传资源的保护与来源披露(A5、A26)•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A20)概论20–完善外观设计制度•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A25)•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A23)•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申请(A31)•“简要说明”成为必备的申请文件(A27)•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A59)•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A61)概论21–完善了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完善了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R16、17)完善了保密专利申请、审查程序(R7、55)向外申请的保密审查(R8、9)完善了优先权要求的程序(R31)扩大初步审查的范围(R44)完善无效宣告程序(R72)简化、减少部分收费项目完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概论22–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完善有关强制许可规定(A48A50A52-A54A57)•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A69)•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A62)概论23–完善执法措施,加强专利权保护•明确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A65)•增加诉讼前证据保全的规定(A67)•增加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A64)•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A11)–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A19)•取消中国人向外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代理机构的规定(A20)•增加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A21)概论24•新旧法律的过渡适用规则(时间效力)–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有利追溯”概论25•新旧法律的适用规则–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概论26•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专利代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199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防专利条例的制定与修改•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修改,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概论27•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概论28•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概论29•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5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1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概论30•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行政与司法机构–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的设置A3R79•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概论3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概论3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工作准则A2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概论33–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R7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对部分专利纠纷进行调解。概论34–专利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完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校对工作•目前已设立26个代办处概论35–国防专利机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负责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概论36•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行政与司法机构–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1个)•受案范围:级别管辖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概论37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13–含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判断规则•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8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A18(是否能够享受国民待遇)•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视为中国公民•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巴黎公约–TRIPS协议39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A19(代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经常居所——有居留权–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40•申请人–中国内地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A19–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按第一署名人办专利权的主体41•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在不同阶段的称谓–①申请专利的权利–②专利申请权–③专利权发明创造完成专利申请被受理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终止专利权的主体42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A6–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R12•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任务–本职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或者调离原单位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43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44•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A6.3•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专利权的主体4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适用于所有单位、约定优先–奖励(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明——不低于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低于1000元–报酬•本单位实施专利营业利润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2%外观设计———不低于0.2%•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专利权的主体46•非职务发明创造A6.2–含义•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判断•是否为完成本单位任务•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权利归属•归发明人或者
本文标题:专利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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