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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培训内容1-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解读
节能法律法规解读刘冬生15974105355Liu_dsh003@sina.com二OO九年第五期建筑节能检测技术培训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09中国“911”⊙中国造2月9日晚央视新址B标段建筑火灾,该建筑共30层,高159米,建筑面积103648平方米,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该建筑于2005年3月开始施工,2006年12月底完成主体结构。总承包商是北京城建总公司央视工程总承包部,外立面装修施工单位是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外立面装修材料为南北侧为玻璃幕墙,东西立面为钛锌板,外墙保温材料为挤塑板等。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立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和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不是减少或降低人类生产、生活用能和质量,其核心是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节能的同时实现了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能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节能的含义•加强用能管理:一是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是为企业自身发展,采取节能技术措施,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利用管理,提高能效•节能措施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各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工业建筑交通工业信息部主管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交通部主管对用能单位的要求•加强用能管理:贯彻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分析本单位用能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使用节能材料;制定节能计划和技术措施。明确节能责任:要求明确节能岗位责任,节能目标明确化、具体化、定量化,加强岗位考核;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进行用能计量统计: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数据采集和管理禁止用能包费制,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对建筑节能的规范•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拟定建筑节能规划,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制度、能耗定额制度、能效审计和披露制度,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明确了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各方责任,房屋销售的节能明示制度,公共建筑室温控制制度,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城市节约用电规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鼓励政策关于建筑节能的条文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关于建筑节能的条文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条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要求•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责任单位: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进行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部委和省级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报送制度,要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要配备能源管理岗位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了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责任:审查能源利用状况、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提出整改要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时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条例目的•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范围•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一章总则职能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激励政策—资金扶持和税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利用•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表彰和奖励•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授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职责——建设方•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职责——施工方•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职责——监理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过程和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其他技术规定•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特殊对象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房屋销售环节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对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
本文标题:培训内容1-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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