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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以性騷擾為中心主講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鄭津津教授大綱一、前言二、性騷擾之定義三、相關重要規範四、相關規範之問題五、校園性騷擾案例解析性騷擾的定義-性平法敵意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騷擾的定義-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之規範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一)調查啟動1.調查主體: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據:性平法第28條2.發動主體:(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8→「申請人」(2)其他第三人:§29→「檢舉人」3.發動方式4.受理單位5.迴避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發動主體申請人、檢舉人調查主體學校、主管機關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發動主體申請人、檢舉人調查主體學校、主管機關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3.發動方式:「書面」第28條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4.受理單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除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5.迴避(1)性平法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5.迴避(2)輔導人員與調查人員不得重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1.職權調查原則2.客觀、公正、專業原則3.當事人充分陳述原則4.避免重複詢問原則5.保密原則6.衡酌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7.行為人之協力義務8.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之協力義務9.卷宗閱覽權10.處理期間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1.職權調查原則性平法第30條第4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防治準則第17條第1項第3款:「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防治準則第22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2.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性平法第2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47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3.當事人充分陳述原則性平法第2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行政程序法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4.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性平法第2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5.保密原則依據:性平法第22條第2項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第27條第3項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36條第1項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防治準則:第18條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準則:第18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學校或主管機關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或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二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刑法第316條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6.衡酌當事人權力差距原則性平法第30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7.行為人之協力義務性平法第30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平法第36條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行政罰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8.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之協力義務性平法第30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9.卷宗閱覽權準則第17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二)調查過程10.處理期間第31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調查結果1.送達性平法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行政程序法第67-91條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調查結果2.陳述意見之機會性平法第25條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調查結果3.申復性平法第32條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相關重要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調查結果4.對申復結果不服之救濟性平法第34條申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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