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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现金2.实物3.场地使用权5.其他财产权利法人资格非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概要法律规制介绍(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人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③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1、2、3以外的。另外,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①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并购境内企业,直接购买股权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资产并购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应报商务部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股权并购报送文件资产并购报送文件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25%;2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且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韵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3.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7)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人,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⑦反垄断审查报告报送并购方案申请审查豁免⑥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2.申报文件与程序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条件:境内公司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报送文件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人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调回计划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或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还应报审查批准外方(1)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外资〉=注册资本25%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概要法律规制介绍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1.生产经营计划权。2.资金筹措使用权。3.物资采购权。(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4.产品销售权。5.外汇收人使用权。6.劳动用工管理权。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概要法律规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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