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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行为教育初探曹世华(巢湖师专中文系,巢湖,23800)摘要:法律行为素质是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德育属性和大学生法律行为素质的现状决定了该门课程必须把提高学生的法律行为素质作为追求的目标;加强法律行为教育应遵循大学生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大学生法律行为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方法和理想模式关键词:高校;法律基础课;法律行为教育中图分类号:(l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9—O835(2000)()4—0()63—{)4一、法律行为素质在大学生法律素质中的地位及其法治意义一般来说,所谓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所调整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有所不同。它是指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合法行为,这是法律所允许和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违法行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引起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所谓法律素质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知识素质,即大学生对法律规范、法学理论的认识水平和掌握程度;二是法律心理素质,即大学生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感觉、情绪、愿望和信念;三是法律行为素质,即大学生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法律所控制的具有社会意义行为的能力和品质。这三个方面的素质又是有机统一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是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行为则是法律素质的综合体现,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大学生中进行法律行为教育,对于提华(1963一)巢湖师々思政率剐教授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整体水平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整个实现过程来看.法的实现总是与法律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法律行为,也就没有法的运动,而不同的法律行为,对社会主义法的实现具有不同的意义——合法行为是法律要求的行为,它使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实现的唯一途径;违法行为则毫无法律积极性可言,它阻碍和破坏法的实现,是法律正常实现的破坏力量。这是因为:(1)从法律规范实现的形式来看,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是通过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等合法行为转化为现实的。(2)从法律调整过程来看,当事人意图建立、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有通过合法行为才是可能的。(3)从法的适用来看,法的适用是法律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机动阶段,它既包含着法的实现的形式,又包含着法的实现的保证措施。因而,法的适用过程,只能是一个合法行为的过程,只有·63·维普资讯法的适用活动是合法的,法才能通过这一形式或措施转化为现实,也只有这一活动过程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符合实体法的要求,才能说这种活动是法的适用。因此,大学生法律行为的能力和品质不仅是决定其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而且具有特别重要的法治意义。二、大学生法律行为教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来看,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的一门思想品德课,它是一门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相互配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不平理论为指导,旨在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规范教育、培养其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课程,其目的是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由此可见,高校法律基础课与其它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相比,它更注重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也就是说,它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而且要求学生产生相应的法律行为,即做到法律知识、法律心理和法律行为的有机统一,这是该门课程的德育属性所决定的。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来看,更有实施法律行为教育的必要。应当承认,大学生作为知识水平较高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素质(尤其是法律知识素质)也相对较高。但是,与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社会要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根据笔者在本校(巢湖师专)和部分兄弟院校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较突出:其一是健康的法律心理有待进一步培育。以学生的诉讼心理为例:在我I'111调查对象中,有35%的学生对打官司感到“害怕”;有40%的学生认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将“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表明:不少学生尚未能将所·64·学的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感情和法律信念。其二是学生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行为素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笔者曾对本校受过纪律处分学生的法律基础课考试成绩作过统汁,统结果显示:这些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的平均分与全校同届学生的平均分大体相当,个别违纪学生甚至在入学初的《大学生行为准则》考试中还得过高分,也就是说这些学生往往是知“法”(广义上的“法”,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犯“法”的。这些事实恰恰暴露了原有教学模式和评价体系的弊端,它表明:在法律基础课中进行法律行为教育已势在必行。三、大学生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律与法律行为教育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进行法律行为教育,必须遵循大学生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律。首先,法律行为导致国家依法而治的法律运动过程或活动,而法律行为动机则是导致这个过程或活动何以发生的内在根据。象任何事物的运动规律都有事物本身的根据一样,大学生法律行为也有这种行为本身的根据。法律行为动机是一个客观存在,因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律主体,他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他的一切活动都有预期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动机的主观形态。动机作为人的一种内在属性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制约着人的全部活动以及每项活动的全过程,法律行为由动机或需要产生,只有激励和调动人们的法治积极性才能产生依法办事的动力。其次,激励或限制大学生一定的法律行为的发生实行法律行为的正确导向,总是与其法定资源需要的满足程度密切相关。’需要”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基础,它使人们产生动机,激励人们去实施自己的行为,取得预期的成就或结果,如何根据社会条件许可和社会关系协调的需要。通过制定哪些法维普资讯律法规来确认个体拥有资源的种类和数量,从而使社会个体需要享受的利益转化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变成满足个体合法需要与要求的对象资源(也就是法定资源)。是调动人们法治积极性的前提。同时,个体行为的法定耗费,即法律规定个体实施一定行为所必须作出的支付的多寡也直接影响个体行为的效益,影响个体法定资源需要的满足状况,从而影响个体对未来行为的选择。再次,对大学生法律行为的激励,除了要解决“内在缺乏”的问题外,还必需设置“外在目标”。也就是:在确定目标时,要考虑大效价和高期望值,要使其切实感受到自己在目标中的利益所在和目标实现的较大可能性;在激励过程中,要适应目标行为进程,保持需要强度加强的趋向,防止目标行为开始后需要强度减弱的趋向,从而使动机强度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这样才能与解决“内在缺乏”相得益彰,共同发挥对法律行为的激励作用。最后,大学生的法律行为是受到多种社会因素制约的,这些制约因素包括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意识状况,团体行为规则、习惯和道德,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状况,大学生所处的直接社会环境等。大学生行为过程的各阶段既受法的规范系统的影响,又受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法转化为合法行为的过程中,在法对意志行为发生作用的同时,各种社会因素也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根据上述规律和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现状,我们认为,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行为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第一,要从大学生的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出发,从内在条件与外在条件、个体因素与环境因素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中来激励大学生参加法治活动的动机,并注意区分正确的与错误的、合法的与违法的动机,根据影响个体行为动机的种种因素,针对每一个个体的特点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使大学生的法律行为动机符合国家法律设置的或依法设置的期望目标的要求。第二、要坚持法律行为教育与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教育的有机统一,法律感情和法律信念在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学生对合法行为的选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又是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薄弱环节。有些教师认为,在有限的教学时问内,能把教材内容讲完已属不易,似乎已无暇顾及其他。殊不知,这样一来,离我们的德育目标就越来越远了。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转变教学观念,大胆改革,从繁重的“教书”负担中解脱出来,确立“教书”与“育人”并重的教学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被动局面。第三、坚持课堂教学与对学生日常法律行为的引导和控制相结合。由于思想认识和管理体制的局限,目前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管理与其他公共课程无甚区别,教师往往只满足于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教学管理部门亦没有特别的要求和教学评价体系,对于学生的日常法律行为,任课教师往往视而不见,缺乏引导和控制学生日常法律行为的压力和动力。这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行为素质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必须由课内延伸至课外,把学生的日常法律行为既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又作为教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使整个教学工作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四、大学生法律行为教育的基本方法及理想模式在法律基础课中进行法律行为教育,可以从多个角度和方面着手,亦可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模式,根据我们近年来的经验和体会,我们认为可采取如下方法:第一,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往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性不强的重要原因之·65·维普资讯一,是脱离学生的生活实际,因此,在选择例证材料时,应尽量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经历,联系学生最熟悉的事例和现象进行讲解,以增强该门课程的感知性、情境性和行为师范性。这样,不仪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接受,而且能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治教育。第二、鼓励、引导学生探究发现。以往的法律基础课主要采取“接受学习”的方式,而“应试教育”又使这种学习方式变为单纯的“机械记忆学习”方式,这些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较差,如果在教学中积极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就能做到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从而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自觉的法律行为。第三、充分利用多种控制手段,一般来说,大学生的法律行为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控制,而大学生法律行为的控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法制决策和法制管理。但是,学校及其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有关学生行为的规范,并采取多种激励或惩罚措施,特别是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可以将学生的法律行为与该门课程的学业成绩联系起来,对于那些在学习该门课的同时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授课教师不应认定其该科成绩合格,这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和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基于上述基本认识,结合该门课教学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理想的教育模式应是:·66·“乐学——入理——解惑——力行”所谓“乐学”,就是指教师通过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接受并积极参与教学,做好学习新知识的心理准备,这个环节主要采取活动情境法、实例情境法、问题情境法等教学方法。所谓“入理”,就是指教师引导学生感知教材、理解教材、明白法理、形成观点,这个环节是学生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这个环节通常采用“自学指导”教学方式,运用自学阅渎、讨论、讲解相结合的方法。所谓“解惑”,就是指教师通过设疑、激疑、质疑、辨析、解疑等方法,引导学生探究发现,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消除学生学习中的疑惑和情感障碍,使他tf-JJ~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信念。通过“解惑”,使情、理、法实现交融,使认识和情感都得到升华。这是新的教学模式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主要采用以问题情境法和讨论辩论法为核心的“探究发现”教学方式。所谓“力行”,就是指教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各种条件下应采取的行为对策,促使学生积极践行所学的理论要求和法律规范,并且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它既是学生的行为教育过程,又是意志训练过程。这个环节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参与活动的行为指导法、社会实践法等,由于法律行为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它始于课堂,终于课后。责任编辑:澍斌
本文标题:大学生法律行为教育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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