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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其居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三、男女平等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妇女、儿童、老人都是家庭中的弱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特别的保护。(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有其特殊的意义。首先,有利于消灭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文化残余影响,有利于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再次是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差别,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作为母亲在怀孕、分娩、哺育子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顾。再次,社会分工造就了男女家庭角色的不同,妇女在实现人口再生产、从事子女抚养教育和组织家庭生活中的角色价值,应给予相应的特殊保护。(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其本意有两个方面,一是有计划地控制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计划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对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互相忠实,这是一个肯定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还也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倡扬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三章结婚制度一、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世界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1、主体----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2、条件----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后果----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婚约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则如下: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须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第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玩弄异性,否则,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所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应酌情返还。三、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自愿---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婚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单身---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血亲----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疾病----男女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四、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表明,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形式,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才有可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以任何方式“结婚”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1、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2、我国结婚登记程序(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该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相互联系的具体阶段。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须认真、细致,依法进行。登记或不予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至于当事人双是否举行过婚礼,是否开始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利,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精神,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五、无效婚姻(一)婚姻无效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二)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当然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定禁止结婚的原因,无须经行政程序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其婚姻自始无效,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宣告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虽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但须经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该婚姻才自始无效。我国婚姻法采宣告无效制,根据当事人申请,即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1、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有区别:(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婚姻法与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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