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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知识讲座主讲:易炳权前言婚姻中从来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离婚案多年来有增无减,这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是那些一辈子努力维持婚姻现状的夫妇,可能也会受到下一代的责问:作为父母,你们的婚姻是虚伪的。你们背叛了自己,也欺骗了我们。国内几个大城市的婚姻研究人员进行了调查,当他们问:“你爱你的爱人吗?”仅有11%的人不加思索地回答:“是”。近年来,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中国离婚率十强榜(2010年的数据):北京——离婚率39%上海——离婚率38%深圳——离婚率36.25%广州——离婚率35%厦门——离婚率34.9%台北——离婚率34.8%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大连——离婚率31%杭州——离婚率29%哈尔滨——离婚率28%了解婚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可见,由于各种原因,现代婚姻是非常的不稳定。中国人的婚姻往往不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双方家庭的事情,甚至会影响双方家庭的整个社会关系。在离婚时,财产纠纷、孩子的抚养权纠纷最为突出。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有的夫妻双方会纠集几十个人在法庭吵架。昨天是夫妻,今天就变成了仇人。因此,了解婚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一、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关系的五大原则1、实行婚姻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2、一夫一妻: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3、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5、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的义务。三、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1、什么是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是,这是有时间界限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效力(1)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只能是同居关系。2、同居关系什么是同居关系?答:指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个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的情况。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只能是同居关系。3、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4、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一)第一种单纯同居关系,指同居关系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婚姻法对此种同居关系不鼓励,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抉择生活的权利,对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恋爱、同居过程中,因为共同生活或恋爱而付出的钱财、感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方的付出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除非涉及其他的违法行为。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二)第二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等同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要经诉讼程序。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夫妻关系来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仅就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不受法律保护.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三)第三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几种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四)第四种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予以解除。特别提示:未依法经过婚姻登记的结合,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额来决定其归属。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配偶一方,同样构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四、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一)夫妻间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1、定义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2、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一个方所有,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夫妻个人财产3、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是在结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二)夫妻个人财产4、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三)关于婚前购房(1)婚前购房纠纷的种类及处理。A、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B、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处理: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C、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处理:可按不当得利来处理,也可按婚约财产纠纷来处理(较妥)及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概念。D、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处理: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共有。(四)关于房子的其他几个问题。1、婚前个人按揭的产,离婚时归个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给儿子(女儿)买的房,儿媳(女婿)没有份A、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丈夫送老婆房子(老婆送老公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例外情形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夫妻一方有权力处理房子,请看好你家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夫妻共同财产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赠与一方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公积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六)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共同生活涉及到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前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七)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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