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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法律责任界定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张文各位领导、各位校长:大家好!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山东省举办的这个培训班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大家都知道教育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是世界上关注率最高的一项社会事业。教育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全社会的反响。在我们教育工作当中,学校伤害事故问题是我们学校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也是学校非常头疼的一项工作。说起来,现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国家、社会、家庭对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孩子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一个安全的和谐的校园环境。如果我们的学校是今天死一个明天伤一个,那么这个学校就别办了,我们什么也做不了。所以说,学校的安全工作应该说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才能说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大家对校园安全事故这件事是非常头疼的,特别是在前几年,我们学校的教育经费很紧张,一发生伤害事故,如果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时候,赔偿问题是学校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学生受到伤害,这真是我们很难处理的一件事,也是我们工作非常费心的一件事。从去年开始,教育部、财政部、保育会、发了一个文,对学校而言就是校方责任险。那么也就是说在学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看起来赔钱问题是解决了,但是应该说,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不是钱,我常说,我们中国人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意识,就是在财产上希望以小获大,很多人热衷于买彩票或者是抽奖,很希望自己付出的和得到的不成正比。就是说,我付出的少一点得到的最好多一点。买彩票的人虽然花两块钱但他很希望得到几千万的大奖。但是唯独有一样,大家买的时候,心甘情愿的喜欢白花。还有飞机保险,我们的领导们经常出差,出差的时候就要坐飞机。坐飞机的时候每个人都会自觉的给自己买个飞机保险。但是花这20快钱的时候,保险的赔付率是40万。应该说这个赔付率还是很高的,但是应该说,没有人希望在花这20块的时候得到这40万,都希望我这次是白花。为什么呢?因为大家都知道,当他在赔付你40万的时候,跟本人没关系,因为这个钱是给别人的。到那时候真要陪你的时候你早摔死了。从这件事,大家都很清楚钱和人的生命、健康是没法比的。所以对我们来讲学习伤害事故不是钱的问题,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由保险公司去赔偿,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这件事上就可以放松。因为对我们来讲最重要的是学生的生命健康,这是不能用钱来买的。伤害事故是一项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折成钱去衡量,实在是一个无奈之举,因为没有别的办法来赔。最后需要补偿的只能折成钱,前去衡量。实际上,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没办法拿钱来赔的。所以对我们来讲,学生的安全问题仍然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2002年教育部发布了一个《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当时在征求基层的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校长的意见的时候,很多校长会对我说,张司长,这件事学校的压力真的是很大。希望搞一些处理办法,减轻学校的压力,能够为学校说话。2当时我就说,这种观点可能是有失欠妥。就是说,我们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点,在于公正。如果说对于学生的伤害事故来讲,应该倾向于谁,应该说是倾向于保护受伤害的学生的利益。因为在伤害事故中,受损伤最大的不是学校,是学生。有的学生致残,有的学生甚至死亡。这就是说,无论对他本人还是家庭来说都是非常大的一个损失。所以,我们最重要的是要保护受伤害学生的权益。最重要的是降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概率。实际上,我们所讲的意外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外,因为法律上的意外并不是我们所讲的没有想到。学校的老师和校长认为意外是什么?就是没想到。在法律上他不承认这是意外。在法律上的意外,它的基本概念是:不可抗逆才是意外。因为在法律上有一种责任——注意义务,没尽到注意义务这就不能算是意外,就算是失职。因为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大量的不是意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外,而是我们工作当中的疏漏。所以,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安全工作,降低出事的概率对学校来讲是最重要的。刚才我说道,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会有一个班。那么这一个班里学生非正常死亡,应该说绝大部分都与学校有关系。这一点可能有的责任大,有的责任小,但是和我们是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和我们学校的安全工作是有关系的。那么,这么多的学生,我们做学校安全工作应该如何去界定?哪些伤害事故与学校有关系?哪些伤害事故与学校无关?也就是说在这些非正常死亡当中有一部分和我们是无关的。比如说:这孩子跟父母去超市买东西,可能会出事,跟父母出去逛街,也可能会出事。那些跟我们完全无关。首先是时间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时间段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是有关系的。哪些时间段?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和我们都是有关系的,我们先不说哪些责任大哪些责任小,可能有些责任大有些责任小。但是只要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都和我们有关、教育教学活动不仅限于教室里,尤其是中小学大量的活动都在教室里,它包括教室里也包括课间,包括走廊上,操场上,包括我们静校之前的课外活动上,也包括我们的劳动课,这些教育教学活动当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都是和我们有关系的。因为教育教学活动,是我们学校组织的,你不能说在这个时段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与我们没关系。所以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和我们是有关系的。还有,有些不是教育教学活动中,而是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为我们现在提倡素质教育,要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要接触社会会有很多的校外活动,比如说看电影,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等。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当中,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和学校是有关系的。你不能说发生这些伤害事故和学校无关,那不行。因为这些活动是我们组织的,我们必须对这一时间段内的学生安全负责任。所以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和我们有关系。这些关系,可能有些事故是我们主要责任,有些事故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有些事故是部分责任,可能责任不大,但和我们有关。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间段里,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另外有些时候既不是我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也不是我们组织的活动,但是我们对他的安全也负有保护的责任。什么情况下?就是在一个空间范围内。什么空间范围?就是在学校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这些当中,这个范围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和我们是有关系的。比如说在宿舍里,既不是教育教学活动,也不是你组织的活动,但他在宿舍里发生了伤害事故,那么在这个空间范围内,我们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那么如果出事了,学校是有关系的。这个包括方方面面,可能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危房。但是随着我们教育经费的3增加,教学条件的改善,危房是越来越少了,但是除了危房以外,我们很多设施是给学生用来生活和学习的,这些设施包括许多保护性的设施,比如说消防的设施,治安的设施,还包括我们的教学仪器设备。这些场地和学习生活的设施设备,如果发生事故,和我们学校都有关系。还有一块极容易被我们忽视的是什么呢?就是说你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这点大家注意,我不知道我们这里有没有,但是我知道北京小学里有许多这种事,就是出租房。严格的来讲,学校无论是校舍也好,场地也好,是不能出租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于教育教学的是不能挪作他用的。但是现在随着城市孩子出生率的降低,有些校舍空出来了,我们经费又紧张,那么有些学校就把它租给别人了。别人给交点租金,只要你没有装在校长口袋里,用于教育教学了,这些也没人去追究。在此我提醒大家一方面千万要考虑,你租出去的这个房子存在不存在安全隐患。因出租房引起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案例已经有很多了。我记得在几年前,曾经出现过一个大案,是北京很多人都知道的,就是北京市某小学把他们学校的一部分房子租给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有业务往来,每天有人有车进出学校。一天,公司的车进入学校,司机在倒车的时候,把上体育课的孩子撞死了。这件事情肯定和这个租房子的单位有关系,和司机负有责任,但是你不能说学校没责任。这不对,因为本来这块地盘是归学校负责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叫你用来教育教学的,没让你出租。你要不租给他,他就不会进来。所以,双方都有责任。去年的时候电视还报道过东北有一个市,把放学以后的操场租给社会做停车场,校长想的是放学以后学生老师都走了。空着也是空着,赚几个小钱也是好事。但是没有想到,老师和学生有的时候在学校会有事。结果,司机把一个学生在出校门的时候撞死了。我说这租金收了不到一壶醋钱,惹了一个天大的麻烦。所以,我们的学校一定要关注我们出租出去的房子。一个高中的校长,我今天讲的例子都是真实的,这个高中的校长,是我在华中师大的时候认识的。他当时问我的是什么呢,他们学校每年要支付给一个因伤害事故的学生7到8万块钱。到他这已经是第十年了,换了三任校长了。他问我可不可以不支付。我问他这是怎么回事?他说在十年前他们学校也是有一部分空房,租给一个企业。学校考虑到企业每天都要往外拉产品,就要求企业每天在八点半以后再出车,因为学校的高中生要上晚自习。一天,正好有三个学生往外走;企业的一辆装着货物的卡车,也往外走;学校门口是里面低外面高,车是要挂一下档才能冲出去的。正好这三个男孩走到门口,司机也开车到门口,不知道是这个司机操作失误,还是当时给油没给够,结果车没有上去坡就滑下来了。滑下来的同时,三个孩子正好走到门口,旁边的两个孩子躲开了,中间的孩子没跑开,结果那车就照着中间的那孩子压过去了。一下子把这个孩子给撞倒了,从脚踝那给压过去了。当时造成这个孩子粉碎性骨折。粉碎性骨折还不像摔了一跤,是个很麻烦的事情。把孩子送到医院,当时医生就讲粉碎性骨折的愈后效果并不好,可能会引起并发症。结果孩子住了接近半年的医院,花了好几万,大约过了三个月,这个孩子发生了骨髓炎。骨髓炎是一种血液病,然后随着全身的血液循环,病毒侵蚀了脑子,这个17岁高一的孩子成了植物人。这个校长给我说的意思是为了这个成了植物人的孩子学校每年要支付给医院7到8万块钱。我说当时这个案子是怎么判的呢。当时这个家长把学校和企业都告了,法院判的是学校承担28%,企业承担72%。我说判的应该还是公平的,我说你这个学校不可能不承担责任。如果你不把学校的房子出租出去,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因为学校的房子不是用来出租的。后来,我说这个孩子只要活着,你们每年必需支付这笔钱。这跟你们老师、校长本人没有关系,你们校4长换得再多,只要这个孩子活着,你们就要支付这笔钱。即使你们这个学校关门了,因为它是公办学校,就要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支付。支付钱是一回事,人家活蹦乱跳的一个儿子,现在却只比死人多一口气!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惨痛的教训。还有一个小学的校长跟我讲,他们学校有一座房子的门是朝学校里面开的,但是大家都想为学校创收入,就把朝学校里面的门堵上了,朝街开门。朝街开门干嘛呢?开一个早点铺,也不知道是把它租给了一个校领导还是老师的一个亲戚卖早点。孩子的积极行为是非常高的,每天不在家吃早点,举着几毛钱去学校早点铺去买早点。结果,某天把炸油条的锅给挤洒了。整个一锅热油从一个孩子的胳膊上泼下去了……所以我再次提醒我们的学校,除了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这些房屋、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外,那些我们已经把它租给别人的、一定要考虑它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因为学校对那些地方依然负有管理责任。这些教育教学设备不仅限于我们用于教育教学的,还有我们的电线和消防设备,治安防范设施都包括在内。在这些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我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所以,学校一定要重视我们所管理的这个范围,重视我们履行公务的这些时间,在这里面做好安全工作。大家经常说,出了事故责任怎么承担,责任怎么划分,学校对学生的人生安全事故是什么责任。人身伤害只要不是故意的它就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是犯罪,只是造成的一个损失。怎样界定这个民事责任呢?如果学校工作当中产生了过错,行为过错造成了学生伤害,那么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中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这样说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精神病病人(因为精神病人也没有完全民事责任、他也需要别人照顾、需要别人看管)受到伤害或给
本文标题: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法律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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