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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4-4宗教政策法规目录第一节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和演变过程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基本政策二、建国前党和根据地政权的宗教政策三、建国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以及“左”的思想影响第二节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现行政策和法规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宗教政策的拨乱反正二、现行《宪法》和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三、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对各宗教的自我规范第三节《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二、条例的内容三、条例实施的意义第四节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进入党章第五节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思考一、当前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二、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思考第一节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和演变过程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基本政策二、建国前党和根据地政权的宗教政策三、建国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以及“左”的思想影响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党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对人们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长期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许多人总是怀疑中国共产党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诚意。他们认为坚持无神论的中国共产党人不可能允许宗教存在,也不可能别人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事实上,这种想法是没有根据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一定的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因此,不相信有任何神的存在,是彻底无神论者。但是,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就是说,信仰宗教的人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必须承认。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早在中国共产党建党时起,就已经提出了坚持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个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重要文件中都得到了贯彻。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8年,统战部长李维汉解释:“公民有信仰的自由,这里也包含有不信仰的自由,有改变信仰的自由。我们历来就是这样解释的。完全的说法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还有,过去不信仰先祖信仰的自由,过去信仰而现在不信仰也有自由。”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系统地总结了党的宗教工作的经验,研究和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即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2004年11月发布《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10月15日,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二、建国前党和根据地政权的宗教政策对于宗教问题,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起就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在确立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时明确指出,为了在中国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在这一革命斗争中,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都是革命的对象和敌人,半无产阶级、农民、小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是革命的朋友和团结的对象,工人阶级是革命的领导力量。只要是革命的阶级和人士,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都是中国共产党联合和团结的对象。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抗击日本侵略者,在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继续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了广大抗日群众,有力地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例如革命胜地延安所在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6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三、建国后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以及“左”的思想影响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对宗教的基本政策并没有改变,仍然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第一章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开始进入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彻底摆脱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控制,消除它们的影响,成为在中国社会中,包括各宗教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必须完成的首要任务。为此,在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声援下,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开始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废除了这三个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如土地租佃制度、高利贷以及其他封建性人身依附关系,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寺庙多余的土地和牲畜分给当地贫苦农牧民,要求宗教界人士成为新中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支持天主教和基督教内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徒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内部事务的管理上,彻底改变受帝国主义长期控制的局面,实行自治、自养、自传,使这两个宗教实现了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教会内部事务管理上的独立自主自办,成为中国信教群众的自办事业。并使信仰这五种宗教的信徒在爱国和爱教的基础上进一步团结起来,于上个世纪50年代先后建立起各宗教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这一时期,在宗教方面出现的反帝反封建群众运动,是和全国人民在各条战线清除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群众运动相一致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完成反帝反封斗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宗教信徒爱国的具体表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欢迎。然而,到了上个世纪的50年代后期,受全国性“左”的错误思想路线的影响,宗教工作中的“左”的做法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党和政府在执行宗教政策方面开始出现严重偏差。主要表现为在认识上认为宗教只是一种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意识形态,它主要起着“麻醉人民的鸦片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宗教和其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意识形态一样应该逐渐被消灭。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是长不了的。因此,在实际行动上总是希望通过行政的手段或者各种群众性政治运动,尽快地促使宗教能早日消亡。受这一“左”的错误路线的影响,有的部门负责人在当时农村“四清”运动中,毫无根据地认为一些教徒聚居的村落其行政领导权已经落到了“反动宗教人士”的手中,错误的提出要通过“四清”使宗教在农村“名存实亡”。有的地方负责人在他们管辖的一些地区通过群众运动,动员信教群众退教,试图在这些地区提前实现“无宗教地区”。但这时的错误仍然是局部的,在全国大多数地方仍然继续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这种“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到了1967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了极点,并影响到了全国。即:公开宣布禁止人们信教,通过红卫兵“扫四旧”运动,勒令全国各宗教的寺庙和教堂,停止一切宗教活动,到处批斗宗教信徒、宗教人员和党政宗教干部,把党和政府一贯执行的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攻击为“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彻底加以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对宗教政策的否定和破坏,并没有真正消灭宗教的存在,只是把大量的宗教活动打入到了地下,极大的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联系,给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提供了有利条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第二节党和政府对宗教的现行政策和法规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宗教政策的拨乱反正二、现行《宪法》和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三、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对各宗教的自我规范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宗教政策的拨乱反正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党和政府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改变了长期以来执行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纪元。在宗教政策方面,对“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也进行了反思,开始拨乱反正。1979年6月,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的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强调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同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格林为团长的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并接受电视采访时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首先,第一次明确地向人们阐明了宗教将在社会主义时期长期存在。中发【1982】19号文件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其次,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执政的共产党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要求人们必须以“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来对待宗教问题。第三,第一次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之下他们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应是团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把他们的智慧与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而不是突出信仰上的有神与无神的对立。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现行《宪法》和法规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重新修订的,在这部《宪法》中对公民的宗教信仰问题规定比以前的《宪法》条文更为具体、明确和符合实际。这些条款与内容成为我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一切有关法律的根本依据。现行《宪法》涉及公民宗教信仰问题的主要有三条,即:“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依据《宪法》的上述条文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法律中,都严格的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广告法》等法律中,进一步对不同宗教信仰公民在履行选举和被选举担任社会公职方面、接受教育方面、保障就业和就业后享受的待遇方面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在公共场所尊重不同宗教信仰公民的习惯和情感等方面,都从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体现了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三、宗教团体规章制度对各宗教的自我规范在我国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机制体系之外,各宗教团体自己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各宗教的自我行为规范,也起到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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