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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与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广东分署法规处王军2004年9月2一、对外贸易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所规定的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目标,主要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实现。海关是实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和措施的重要政府部门。海关作为进出关境活动的国家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和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有关的场所行使管理职能。3一、对外贸易与海关监管海关监管的主要目的,是要确保货物进出境与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法律规定海关必须在进出境环节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进行全过程的实际监控。海关是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4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制度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海关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专业报关公司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5《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违反该项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制度与海关监管6《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二、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制度与海关监管7三、货物进出口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8三、货物进出口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9三、货物进出口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10三、货物进出口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11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12五、对外贸易救济与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海关对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13六、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不法行为与《海关法》的责任追究《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14六、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不法行为与《海关法》的责任追究《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七、对外贸易促进与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海关便捷通关示例---快速通关改革---加工贸易联网监管16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对外贸易法的实施与海关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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