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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广告法律制度第一节广告法概述第二节广告的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一节广告法概述一、广告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广告准则主讲教师:谢根成教授一、广告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广告的概念3、我国《广告法》:“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二)广告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1、广告法的概念是调整广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把握:(1)立法概况:A、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并于1987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B、1994年10月27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实施。(2)仅规范商业广告。(二)广告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2、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广告关系二、广告准则(一)广告的一般准则(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一)广告的一般准则是各种广告均应遵循的共同性标准和要求。包括:1、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2、广告形式的一般准则(一)广告的一般准则--1、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1)真实:(2)准确、清晰:(3)合法:A、一般要求:《广告法》第7条1款: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一)广告的一般准则--(3)合法B、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第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广告的一般准则--(3)合法第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清嘴、膨立圆、泻停封、伊能静、流得滑)第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想占有我吗,那就上吧!”)第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一)广告的一般准则--(3)第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第九,损害未成个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一)广告的一般准则2、广告形式的一般准则:(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是指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包括:药品、医疗器材、农药、化妆品、食品、烟、酒等商品。(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准则:(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A、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1)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D、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2、2、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物。(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2、(3)含有违反农药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3、3、烟草广告的特殊准则烟草包括烟叶以及卷烟、雪茄烟、烟丝、复制烟叶等烟草制品。(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3)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4、4、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1)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2)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二节广告的管理与法律责任一、广告的管理(一)广告活动的管理1、广告活动的概念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一、(一)广告活动的管理--1、广告活动的概念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等行为的总称,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1)依法签订广告合同(书面形式)(2)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3)遵守国家工商登记管理法规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4)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5)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6)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7)广告收费合理、公开;(8)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国家禁止的广告(二)户外广告的管理2、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34条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二)户外广告的管理(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5)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四)广告的审查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一切商品、服务广告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特殊商品广告进行的审查。广告审查机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二、法律责任(一)违反《广告法》的行为1、虚假广告行为;37条2、违反法定广告准则的行为:39条3、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40、41条4、违法烟草广告的行为:42条5、未依法报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43条(一)违反《广告法》的行为6、提供虚假广告证明文件的行为:44条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行为:45、46条(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处以广告费1-5倍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广告业务。48条:(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47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文标题:广告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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