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1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笔记整理I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二、注册(一)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三)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四)印章失效的情形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I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一、管理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咨询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IZ301030民法I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中构成和诉讼是本章本部分的重点。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自然人按照两个标准判定(年龄标准和智力标准)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相比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注册的法人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其他组织:在工程实践中遇到的其他组织有物贸公司、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知识产权、精神财富)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IZ301133掌握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I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I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懂长,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4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处分权I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三、专利权(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I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胜诉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2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均可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但是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IX301040建筑法IZ3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时,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还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具体规定为: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考试重点)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6“在建的施工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审批手续。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IZ3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采购、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I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二、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城堡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I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IZ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7(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IZ301050招标投标法:(掌握公开招投标的招标程序)IZ3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75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