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目录劳务分包人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目录建设工程发承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的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其中,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一般又称为甲方;而完成发包方交给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任务的单位是承包方,又称为乙方。目录3.1.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目录3.1.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D-B)3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目录3.1.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目录3.1.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由几个承包方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承包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目录3.1.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这是因为,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建设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可以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目录3.1.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我国对承包单位依法实施资质管理制度,承包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包工程。这也同样适用于共同承包。共同承包各方本身都必须具有与其所承包的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去联合承包。《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目录3.1.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各承包方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均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工程分包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仅不可以进行工程承包,也不得承接分包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这主要是防止层层分包,以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工程质量。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目录3.1.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当同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要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还要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目录下列工程承包活动中,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是()。A.甲公司注册后尚未取得资格证书就承包了一栋住宅楼B.乙公司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级,承包的28层写字楼工程正在施工C.丙公司刚刚成立,以合作伙伴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D.丁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并附有采购责任,拒绝了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答案:D目录3.2.1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目录3.2.1招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目录3.2.1招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目录3.2.1招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目录3.2.1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①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②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查、设计项目目录3.2.1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1)公开招标目录3.2.1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2)邀请招标目录3.2.1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其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邀请招标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项目条件+招标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须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的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招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内容:(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时间应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之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废标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目录3.2.2招标基本程序中标通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pp3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76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