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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主讲: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建工教研室绪论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1.2建筑法律关系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及调整对象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1建筑法则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表现形式与效力:二、作用: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1.2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由建筑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及建筑法律关系内容。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内容: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中介组织公民个人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内容: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1、定义: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或合同确定,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2、分类:对等,不对等。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一)、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合同(二)、建筑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三)、建筑法律关系解除:自然解除,协议解除,违约解除(四)、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的原因1、建筑法律事实的概念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2)、行为:合法的;违法的;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1.3《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应范围及调整对象一、《建筑法》的立法宗旨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1.4《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5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一、立项决策阶段二、编勘设文件阶段三、施工安装阶段四、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2.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2.1建筑工程投建制度定义:符合条件的,准许进行发包标志着前期准备工作结束可以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1、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2、时间: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1、内容: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筹建情况2、程序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1、管理环节:投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分级管理2、职责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申领时间和范围二、申领条件三、申请程序四、争议的解决五、有效期及延期六、中止和恢复施工七、开工报告的管理2.3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二、从业单位的资质1.勘察设计单位2.等级与标准3.资质申请与审批4.承包工程范围5.监督与管理6.企业资质年检制度7.升级与降级二、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1.资质等级级标准2.申请与批准3.承包工程范围4.监督与管理:部负责全图5.年检制度6.升级与降级三、施工企业资格许可制度第四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4.1建工招投标概述4.2招标4.3投标4.4开标.评标和中标4.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4.1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适应范围及调整对象1、立法宗旨: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2、直接目的:3、适应范围:中国境内4、调整对象: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强制招标制度凡是达到规定范围的规模标准的,都必须经过招标采购,否则采购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国际惯例我国推行强制招标的好处(一)、强制招标的范围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二)、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4.2招标一、招标人二、招标条件:审批问题审批问题审批的主要内容并非都需审批资金问题三、招标方式分类a、性质:公开邀请b、范围:国际、国内c、价格方式:固定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四、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五、公告发布及内容1、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1)、要求2)、主要内容2、工作量清单1)定义,编制要求2)作用3)说明3、标底及编制1)原则2)方式:工料单价、综合单价3)编审程序4.3投标定义: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3.与招标文件要求得资质证书和工作经验及业绩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投标文件的编制(一)、基本要求:(二)、特殊要求(三)、施工投标报价(完成项目的合理费用)(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三.投标文件的送达四.共同投标五、禁止性规定(一)、禁串通投标:1投标人间2招投标人间(二)、禁止行贿(三)、禁低于成本价竟标4.4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二、评标委员会三、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四.初步评审五、祥评:评标报告内容六、中标七、订立合同八、备案制度九、重新招标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5.1建工合同的类型5.2建工合同的订立5.3合同效力5.4建工合同的履行5.5合同变更解除5.6建工合同的违约责任5.7建工合同索赔5.8建工合同纠纷的解决5.1建工合同的类型一、根据承发包范围、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二、根据阶段分:勘查、设计、施工合同三、根据付款方式:1、总价的特点适用条件2、单价的特点适用范围:P105注意的问题3、成本+酬金:特点、适用范围:a、立即开工的b、新型的c、风险大5.2建工合同的订立内容合法、条款完备、逻辑严密、词语表达准确一、订立原则、(一)合法原则:主体、内容、形式、程序都要合法(二)平等自愿的原则:1、平等,不能强加,地位完全平等2、自愿(三)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平原则的例子:业主不按优质优价付款二、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一)形式:书面、参照示范文本(二)程序1、要约邀请:不具体、不明确反映的是意向、未提条件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是具整的,提出了订立合同的条件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发中标通知书为承诺4、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通用条款的修改、补充不予采用的应说明。三、主要条款(一)一般合同的主要条款5.3合同效力一、生效条件(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前提,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2、成立后不能随意撤回,生效后须履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3、不成立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后果,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4、不成立,仅涉及当事人的问题,不会引起行政干预。(二)、条件(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一)、可撤消的(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自始绝对无效)定义: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不是不发生任何法律结果,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无效情况:(三)可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5.4建工合同的履行5.4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一)合同的履行:双方根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标准要求完成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的类型:全部、部分、没履行原则(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异时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1)概念:履约有前后,先行当事人掌握了后履行的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确切证据时暂停履行到期债务的权利。(2)设立目的:预防情况变化,损害一方的利益(3)条件: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四)代位权、撤销权三、施工合同的履行5.5合同变更解除5.5合同变更解除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变更(一)、引起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事由1、协商一致;2、不可抗力发生;3、重大误解;4、显矢公平;5、国家修改基建计划;6、情势变更(二)、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方式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除(一)、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二)、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程序三、建筑工程合同变更、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后果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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