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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件赣国税发〔2008〕10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二○○八年六月五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三条纳税评估对象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研发和完善《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软件”),各级国税机关运用《江西省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3-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第九条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升级及-4-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条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科和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税源特征、评估力量分布及评估工作要求等,也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统一交由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第三章纳税评估数据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拓展纳税评估信息采集范围。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有关管-5-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第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按照以现有软件中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为主、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建立信息统一采集制度,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确需纳税人申报资料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人员据实采集。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发挥数据集中优势,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包括:(1)辖区内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等投入产出模型;(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指标。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体系的测算修订;设区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局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况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第十四条省、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预警监控-6-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第四章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第一节确定评估对象第十五条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第十六条纳税评估对象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第十七条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管理要求,县(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对象。第十八条县(市、区)国税局应成立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工作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并确定当期评估对象。(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按照“谁主-7-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估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员实施评估。第十九条以下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再进行纳税评估;(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点的;(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第二节评估疑点分析-8-第二十一条评估疑点分析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程。第二十二条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评估疑点分析表》(附件一),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二十三条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处理阶段。评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第三节约谈举证第二十四条约谈举证是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第二十五条约谈举证由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情况,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二),通知纳税人携带相关举证资料在征纳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约谈。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9-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第二十六条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第二十七条约谈举证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三)。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纳税人自查报告》(附件四)及相关举证资料。第二十八条经约谈举证,评估疑点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或者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直接进入评估处理阶段。对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入实地核查阶段。第四节实地核查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实。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五)及税务检查证件。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附件六),转入评估处理阶段。-10-第五节评估处理第三十二条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三条评估处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手续完备。第三十四条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附件七)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第三十五条经过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骗税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要及时组织复核。需要变更处理结论的,收回《税务事项通知书》,按规程重新制发相关文书。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无异议的,评估人员应当及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进行冲抵税款(调整亏-11-损)等调账工作。第三十六条对纳税评估中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一)涉嫌偷、逃、骗、抗税的;(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并涉嫌犯罪的;(三)同一性质违法事实经评估补税后第二次又出现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或拒不根据评估核实结果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进行调账的。县(市、区)国税局可根据实际组织召开纳税评估工作集体审议小组会议,确定相关个案是否移送稽查部门。第三十七条评估案源移送及反馈的时限和流程为:(一)评估人员分户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附件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二)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汇总填制《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清册》(附件九)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送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按案源进行清分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稽查部门;(三)稽查部门及时完成对移送案源的审核,对不予立案稽查的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立案稽查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移送案源的稽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稽查时间;(四)对已查结的案件,稽查部门应于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制《纳税评估案源处理情况反馈书》(附件十)及加强税源管理-12-建议移送反馈给征管部门;(五)征管部门清分后分送相关纳税评估部门。第三十八条纳税评估补缴税款应当规范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十一)和纳税评估软件,真实反映评估成果。第五章评估工作管理第三十九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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