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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贵立义林清高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律的本质和概念(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律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一)法律的产生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法律最初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即所谓的习惯法。它是统治阶级将那些有利于本阶级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后来,出现了成文法,并有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据考证,目前所知道的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公元前21世纪位于西亚两河流域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也是比较著名的奴隶制法典。在我国,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时就产生了习惯法。公元前536年,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是我国最早公布的成文法。战国时期魏相李悝于公元前407年编成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二)法律的历史类型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以来,它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不同的形态。与此相适应,也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类型的法律,尽管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但都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着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因此,它们统称为剥削阶级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它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三)法律消亡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属于一个历史范畴。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律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然,法律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属性,即本质属性。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这一阶级意志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中居领导和指导的地位。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我国农民阶级的意志。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整体,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最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还反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作用3.在保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方面的作用4.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政治文明方面的作用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和立法的概念法律制定,是指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变成国家意志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制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在我国,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法律时,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通过4.法律的公布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国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单位,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总和。按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法律规范所规定内容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法律规范按其内容确定的程度,还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三种。法律规范要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法学上被称为法的渊源,即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形式中,宪法居于首要地位。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到2004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是现行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某些社会关系中的基本问题。(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使用的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五)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我国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整体。(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划分的。通常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并一个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般认为,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1.国家法。国家法是确立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宪法外,还包括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游行示威法等。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以及对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等。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等。3.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它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日趋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4.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建国后颁布了大量民事法规,特别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5.商法。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商法学者认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都属于商法的组成部分。6.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财政法、金融法、税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企业法、破产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是一个庞大的法律部门。7.诉讼法。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从程序方面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我国的诉讼法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四、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一)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它通常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它是以国家名义运用法律规定实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通常简称“司法”。社会主义法律制定以后,能否正确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是法律本身能否取信于民的根本问题。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国家对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原则。(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首先,一切组织和所有的人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一切组织,既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也包括一切非国家组织,如各政党和各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有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和每个普通公民,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总之,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守法必须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再次,党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他们只有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五、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保证法律实施的保证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的中心环节。法律制定以后,必须在实际生活中保证其贯彻执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实施,首先要保证宪法的实施。保证法律实施,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必须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的任务及目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又是始于足下的现实实践。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搞法治而不是搞人治。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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