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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电子教案目录前言绪论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五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七章经济争议的解决前言•《经济法基础知识》着重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揭示了各个部门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一门集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新型、边缘学科。要求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与近年来的经济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相联系,另一方面经济生活领域中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的解决相结合•电子教案作为辅导性教学资料,在力求系统介绍经济法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如何运用经济法基础知识上,把培养学生能运用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作为最终目的。•其制作体系为:教学目的与要求,案例,围绕案例介绍相关经济法律知识,案例分析、练习等部分组成。•本学期使用的教材是中国物资出版社葛恒云主编的《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三版。电子教案将以此为蓝本编制教学内容。绪论•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着重阐述了经济法的概念、有关制度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有关知识。要求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法人的概念、设立程序及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代理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制度;债权制度;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内容。电视中专案例一:某木器厂由李某承包经营一年,在此期间李某以木器厂的名义与综合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综合厂供给木器厂纤维板1000张,价款25000元,货到后付款。由于李某经营管理不善,在承包期间共亏损50000元。后来,木器厂又承包给刘某。综合厂多问:谁是本案的被告?谁去应诉?为什么?二、案例列举案例二:某乡镇食品厂因生产设备简陋、经营管理不善,生产的产品均销售不畅,产品的积压使资金周转困难,以至难以支付工人的工资。厂领导找到某商店的采购员李某,要求他帮助本厂渡过难关。经食品厂的热情款待后,李某有意帮忙,厂领导当即表示,如果现存的产品都成交的话,李某可得10%的报酬。李某明知该厂产品的质量靠不住,但又为对方的报酬所动心,故代理本商店与食品厂订立了购销合同。该商店在销售食品厂产品时,不断收到消费者来信,反映食品变质、变味。于是,该商店以食品厂以次充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问:(1)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2)如何处理此事?案例三:某市汽车油箱厂所需的电镀零配件一直由东风电镀厂负责加工,油箱厂除支付给电镀厂部分加工费外,尚欠4万余元未有给付。不久,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电镀厂即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但后者则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汽车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问:(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成立吗?(2)应如何处理此案?案例四:李某私有房屋在“文革”期间,被迫交公。1970年市房产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在李家房墙上凿洞。安装横梁数根,建起瓦房一间,后将房屋发还给李某。因房屋年久失修,李某准备拆除重建,但房产公司不准拆墙。双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有随时倒塌的危险。问:你认为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李某的财产的所有权?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关于“经济法”的内涵,其解释是不一样的。有的学者认为:它是它是调整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和与之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的学者认为: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2、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①关于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②关于市场管理、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银行法》《票据法》;④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⑥涉外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海关法》。三、围绕案例需解决的重点问题3、法人制度:(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民法通则》中对法人所下的定义,经济法中也可通用。其成立条件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终于法人的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其范围大小由法人的章程决定。这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行为能力的大小决定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4、代理制度(1)代理的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有:A、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B、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C、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D、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3)代理的行为及责任A、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事后为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B、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4、财产所有权制度(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内容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行使可分为:事实上的和依法律方式的行使。消失: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如转让、标的灭失、主体消灭等(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其方法有:确认产权、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方法。5、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特征有:A、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B、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建立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是由经济法律事实引起的。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种。1、要点提示:在分析此案时,首先应弄清楚法人和法人代表。木器厂和综合厂都是法人,而李某和刘某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应由法人去承受。所以,本案中木器厂是被告,应诉人是现承包人刘某。2、要点提示:(1)李某的代理行为无效。因为李某明知对方产品质量差,但为了个人得到好处,却与乡镇食品厂恶意串通订立了此合同,因此,这种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2)李某和食品厂对商店四、案例分析提示3、分析提示:(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44条第2款对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承担的规定。油箱厂与市自行车合并后,成立一个新法人汽车制造厂,其权利义务也随之发生转移,不会随着原厂的撤销、厂长的更换而消失;(2)关于此案,应判定汽车制造厂偿还汽车油箱厂所欠东风电镀厂的4万余元的款额。4、要点提示:(1)首先确认该房屋归李某所有;(2)房产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在墙上凿洞安装,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因此,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房屋年久失修,有随时倒塌的危险,因此,应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着重阐述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与原理,要求重点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和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特征和设立条件;股份、股票的含义;股份与债券的不同法律特征。从而加强对公司法律制度的认识。电视中专二、案例列举案例一:王某在证券交易所购买了某公司的股票1000股,那么,他对该公司承担的责任是1000股资金额。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案例二: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全部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了股份和债权(既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根据?(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案例三: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问:(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三、围绕案例需解决的重点问题1、公司法的概念和原则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有:(1)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2)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4)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5)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发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法律特征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人合、资合兼具。(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为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2个以上50人以下。(4)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底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法律特征有:(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3)
本文标题:经济法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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